大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9-12-11 来源:管理中心 作者:大人发[2006]55号
为促进大连市应届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和《中共大连市委办公厅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大委办发[2006]19号)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大连市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为依托,建设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为大连生源尚未就业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参加岗位培训和专业实践、提高专业素质和就业能力创造条件,开辟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双向选择的绿色通道,积极促进大连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见习基地的建立
(一)建立条件
1、具有良好的见习培训场所和较强的师资培训力量,具备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章制度,能够按照有关规定对见习毕业生进行正规有效的管理;
2、连续三年平均每年接纳见习毕业生20人以上,并且留用人员要占见习人数的30%以上。见习岗位应尽量适合毕业生实际,具有一定管理或技术含量,有利于发挥见习毕业生的专业特长。
3、具备健全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能够对见习毕业生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并且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
4、具有较高的行业信誉和社会声誉,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建立程序
1、具备上述条件的座落在市内四区、开发区和高新园区的用人单位以及座落在其他区市县的市属用人单位,经单位自荐或主管部门推荐,可填写《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报大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审核。
2、经择优审核合格的单位,由大连市人民政府批准建立见习基地并授牌。见习基地挂牌期限一般确定为3年。3年期满,经考核合格,可继续挂牌。
(三)申请材料
1、《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
2、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复印件;
3、见习的专业、岗位和时间要求;
4、见习基地的培训条件及师资情况说明;
5、见习基地及见习毕业生管理办法。
三、见习基地的职责
(一)根据我市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统一部署和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开展见习基地各项工作;
(二)制定见习方案,确定见习岗位,明确见习要求,指定培训师资;
(三)负责见习毕业生的日常管理、思想教育、岗位培训、专业知识传授和上岗实践等;
(四)负责见习毕业生的日常考核,选择确定拟吸收录用人员;
(五)见习活动结束后,对见习毕业生进行业务能力考核,填写《毕业生就业见习鉴定表》,为用人单位录(聘)用见习毕业生提供依据;
(六)根据见习基地的专业设置,见习期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
四、毕业生见习申请
(一)申请见习的毕业生条件
1、国家计划内招生的本市生源尚未就业的普通高校应届(含择业期内)毕业生;
2、身体健康、遵纪守法、能够履行见习规定和各项纪律。
(二)申请见习需提供的材料
1、学历证和报到证;
2、户口本和身份证;
3、毕业生见习登记表。
(三)申报时间
每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
五、见习补贴标准及申请程序
(一)补贴标准
回到原籍尚未就业的应届高校毕业生进入见习基地的,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同级财政各按50%的比例提供基本生活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城镇最低工资水平。其中,进入市级见习基地的高校毕业生,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大政办发[2006]102号)规定,见习期间见习基地和市财政分别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的生活补贴。
(二)申请补贴程序
1、见习基地填写《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申请表》;
2、经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同意报送大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
3、大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受理并审核;
4、市财政部门根据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的审核结果,按有关规定审核拨付。
六、组织管理
(一)市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见习基地组织领导和相关政策发布工作,大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市级见习基地的管理和指导协调。
(二)毕业生到市级见习基地见习之前,由大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对其进行就业见习前的指导和培训。到各区市县见习基地见习之前,由见习基地所在区市县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进行就业见习前的指导和培训。
(三)各级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依托大连市毕业生工作网站设立见习基地业务频道,建立健全见习毕业生信息库、见习岗位信息库等,为见习基地和申请见习的毕业生提供双向选择的条件。
(四)凡被见习单位正式录(聘)用的见习毕业生,取消试用期。见习期间见习单位与见习毕业生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缴纳社保险,计算工作时间。
(五)见习期满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见习毕业生,择业期内,由各级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提供就业指导和推荐就业服务,并为见习毕业生提供免费人事代理等服务;也可到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七、附则
(一)本办法由大连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