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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大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意见


发布日期:2009-11-19 来源:管理中心 作者:大 连 市 人 事 局

大     连    市    人    事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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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连  市  妇   女   联   合   会

 

大人发[2009]89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大连市高校毕业生

就业见习制度的意见

 

各区市县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妇联,各有关单位:

自2006年我市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以来,先后吸纳了5000余名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实践证明,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对于提高毕业生的就业能力,促进他们顺利实现就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更好地发挥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作用,根据《关于印发三年百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38号)和《大连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等13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大政办发[2009]45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拓展见习单位

截至2009年5月底,我市已建立了122家见习单位,为高校毕业生提供了一批见习岗位,但无论从数量上还是结构上还不能满足高校毕业生见习的需要。为此,今年我市要进一步增加见习单位的数量,优化见习单位的结构。发展见习单位,要充分考虑供需双方的实际需求,既要适应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势产业发展的需要,也要结合不同专业高校毕业生的见习需求。2009年,要重点发展以信息和软件服务业、金融、保险、法律、医疗、师范类为重点的企事业单位,拓展一批涉及不同行业的见习单位。

各类工商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要切实履行社会责任,挖掘自身增岗潜力,积极开发见习岗位,尽量吸纳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并录用见习毕业生。见习单位应持续提供具备一定的技术含量和业务内容的见习岗位,以利于不同专业的见习毕业生提高技能水平;应具有充足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能够指导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能够为见习毕业生提供部分的基本生活补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申报“大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原则上仍按照《大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大人发[2006]55号)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但结合第三产业企事业单位规模小的特点,其申报见习基地,可不受《大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规定的“连续三年平均每年接收见习毕业生20人以上,并且留用人员要占见习人数30%以上”的限制。

要完善见习单位考核评估制度。见习单位的挂牌期限调整为2年。2年期满,经考核合格,可继续挂牌;考核不合格的,予以摘牌。

二、进一步完善见习补贴政策

各级政府和见习单位要为见习毕业生提供不低于当地城镇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补贴。2009年,进入市级见习基地的高校毕业生,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大政办发[2007]163号)规定,见习期间市财政和见习单位分别给予每人每月350元的生活补贴。

为调动见习单位指导教师的积极性,提高见习质量,决定从2009年起设立指导教师带教补贴,为见习单位指导教师发放带教补贴。市级见习单位的补贴标准为,见习单位(行政事业单位除外)每接收1名毕业生参加见习将获得每月50元的财政补贴。此项政策各区市县可参照执行。

见习毕业生的生活补贴和见习单位的指导教师带教补贴,均由见习单位提出申请,按照《大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核拨付手续。

三、认真组织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

要建立见习信息定期报送制度。各见习单位要于2009年6月30日前将今年的见习岗位需求信息报送给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之后要坚持每季度集中更新一次。信息内容包括:见习岗位、需求人数、见习期限、专业条件和相关要求等。

要建立见习信息定期发布制度。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要在“大连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上开设“就业见习网页”,建立岗位需求信息和申请见习毕业生供需信息库,并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发布各见习单位的见习岗位需求信息。要积极组织开展网络洽谈、日常洽谈、专场洽谈和窗口服务等活动,帮助申请见习的毕业生和见习基地实现供需有效对接。申请见习的高校毕业生经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备案后,可进入见习基地进行就业见习。

要准确掌握我市生源未就业毕业生底数。市和区市县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要组织开展本市生源未就业毕业生的登记工作,准确掌握其数量、专业、学历等基本情况,积极组织本地生源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切实通过参加见习丰富职业经历,提高职业技能,促进顺利就业。

四、不断强化见习的管理与服务

要建立健全就业见习协议。见习之前,见习单位应与见习毕业生签订《就业见习协议书》,规定双方应遵守的权利和义务。高校毕业生在见习单位的见习时间一般为3-6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

要加强见习毕业生的监督管理。见习单位应指定本单位具有一定技术或管理经验的人员担任见习毕业生的指导教师,负责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见习毕业生要遵守见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作息时间,服从管理和指导。

要做好见习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工作。见习毕业生就业见习期满,见习单位应对见习毕业生进行业务能力考核,并出具《毕业生就业见习鉴定表》,作为毕业生的就业经历和能力证明。见习毕业生在见习期间或期满后被见习基地正式录用的,单位应及时为见习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取消试用期。就业见习期满未被见习单位留用的毕业生,进入市场自主择业,在择业期内,可继续免费享受各级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就业指导、推荐就业和免费人事代理等服务;有创业愿望的,由各级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创业培训、项目开发、开业指导、小额担保贷款等创业跟踪辅导服务。

五、切实加强见习工作的组织领导

要进一步完善见习工作机制。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要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市人事局牵头,市劳动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中小企业局、国资委、工商局和妇联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人事部门负责做好见习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见习信息发布以及见习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教育部门要做好校园内就业见习政策宣传工作,指导高校将就业见习作为就业指导的重要内容;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推荐一批经营管理规范、效益和信誉好的中小企业作为见习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组织一批国有大中型企业作为见习单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的作用,动员引导一批管理规范、经营稳定、信誉良好的非公有制企业作为见习单位,妇联部门要积极通过妇联组织,发挥女企业家的作用,推荐一些企业作为女大学生见习单位,形成人事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的见习工作机制,进一步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深入开展。

各区市县要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加大资金投入和政策支持,以本辖区企事业单位为依托,建立见习基地,积极组织本地区尚未就业的毕业生参加见习。各级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见习的组织管理和服务,建立见习统计制度,及时总结和推广有效做法,确保见习工作顺利开展。

要加大表彰宣传力度。对于管理规范、提供岗位数量多、岗位质量高、见习待遇好、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多的见习单位,予以表彰和奖励。要采用各种形式,宣传见习政策和意义,宣传毕业生参加见习后成功就业的典型,大力宣传见习基地开展就业见习的经验做法,营造全社会关心帮助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良好氛围。以推动更多的用人单位主动承担见习任务,促进更多的高校毕业生通过见习顺利实现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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