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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税协在扬州举办“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专门业务及新所得税实施以来的相关政策”培训班


发布日期:2009-08-03 来源:管理中心 作者:2009信息反映二十(总第一七八期)

 2009年7月6日—10日,中税协在国家税务总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举办了“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专门业务及新所得税实施以来的相关政策”培训班。来自全国各地税务师事务所所长、骨干等370余人参加了本次培训。
  中税协副秘书长孙泽、扬州税院副院长柳现青出席了开班仪式。柳副院长代表扬州税院致辞,孙泽副秘书长代表中税协向参加培训班的学员提出了具体的学习要求。
本次培训班特邀国家税务总局科研所副所长靳东升、扬州税务进修学院教学一部副主任、知名教授辛连珠为学员授课。
  靳东升副所长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几年来相继出台的有关房地产方面的税收政策,结合目前国内房地产方面的发展形势,从宏观上、理论上对房地产税收政策的调整和改革进行了较详细的讲解,使学员们对相关政策有了清楚的认识和理解。
  辛连珠教授在授课中结合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政策,为学员们详细讲解了以下内容:
  1、外商投资的房地产企业是否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文件。
  2、房地产企业按照《预售合同》确认收入,与之相对应的成本、营业税金、预缴的土地增值税和计税毛利额如何在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中系统地填报。
  3、房地产企业按照预售收入交纳的营业税是否可以在预收收入的当期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房地产企业预交得税所的错误应当承担法律怎样的责任。
  4、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视为已经完工条件的要求。税务机关是怎样判断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已经完工。
  5、房地产企业是否可以核定征税企业所得税企业没有完工决算,税务机关能否按规定征税。
  6、如何理解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为其他收取部门、单位代收的款项应当怎样处理。是否可以与销售房款一并开具发票等。
  同时也对新企业所得税实施以来的相关政策做以解读。
  学员们一致反映,本次培训班聘请的授课教师水平高,授课内容充实丰富,对他们在实际工作中的具体应用很有帮助,希望今后能多举办一些这样的培训班,全面提高行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和实际操作能力,促进行业的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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