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政策制度 >总局行政监管文件

政策制度

青海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发文支持税务代理规范发展


发布日期:2009-03-22 来源:管理中心 作者:2005年第四期(总第六十三期)

 为了进一步依法支持并规范和拓展青海省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发展,强化税务机关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指导和监督管理。青海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于9月底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税务代理规范发展的意见的通知》(贵国税发[20Q5]176号),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在认真贯彻青国税发[2003]161号文件的同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准入制度,规范行业市场秩序
    (一)注册税务师行业是受国家法律保护,实行准入制度的社会中介行业。从事涉税事务代理业务的机构是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委托的单位批准,并持有《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的税务师事务所.其他任何机关、单位都不得违规批准其他未具备税务代理资格的中介机构(合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税务机关不得按税收征管范围的划分,限定税务师事务所只能从事“国税”或“地税,范围不得限定纳税人到指定的税务师事务所代理涉税业务;不应给税务师事务所分配“代理户”指标。以往有类似问题的,均须立即纠正。
(二)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代理涉税事务,受国家法律保护。对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依法从事税务代理、涉税鉴证所出具的审计和鉴证报告、涉税文书,税务机关应当认可;对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委托机构认定、批准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从事涉税鉴证事宜,税务机关不得受理。
(三)对委托注册税务师行业代理涉税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信誉良好的,可适当减少纳税人的税收检查次数;经税务师事务所审查盖章和注册税务师签字并加盖“工作名章”所出具的纳税情况报告,税务机关可作为受理申报、开展税务检查的参考文件。
(四)注册税务师行业实行税务机关的行政管理和注册税务师协会的行业自律管理。
二、大力支持、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3号令的有关规定,对税务师事务所,可补充以下几项可做业务。
纳税人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办理涉税事宜。由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报告、文书,可作为税务机关审查、审核、审批的参考依据。
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经济鉴证、税务审计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承认其经济鉴证作用。
涉外企业、房地产开发和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以及按规定享受先征后退政策的企业,涉及税收政策性强,计算比较复杂的,税务机关可建议其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理申报退(免)税。
另外,新办企业及办税人员不熟悉办税程序或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企业;对纳税信誉评定中被评为C、D类的企业;对承包、租赁经营及申报个人所得税有困难的企业,可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办理涉税事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困难的;公路、内河运输单位和个人开具货物运输发票有困难的,可委托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机关批准的税务师事务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发票。
三、加强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有关取得注册税务师资格可享受相关待遇的规定。并积极鼓励、支持税务人员和企业财会及相关人员报考注册税务师。
(二)税务机关要加强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监督和管理。

相关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大连市税务局

CONTACT US     0411-84351101 / 84326400
版权所有:大连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 网站备案:辽ICP备12000363号-2
ADDRESS:大连市沙河口区高尔基路330号 / FAX:0411-84316166 / PC:116021 / E-MAIL:swsxh@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