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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


发布日期:2009-03-22 来源:管理中心 作者: 2005年第三期

    为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行业在税收工作中的作用,促进
注册税务师事业发展壮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发出《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住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的意见》(鄂国税发[2005) 72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级税务机关提高认识,依法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要与税务师事务所彻底脱钩,真正维护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规范发展;严格执行准入制度。积极维护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
    在拓展业务范围方面,《意见》指出,在纳税人自愿委托前提下,对税务师事务所按照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的从事10类代理业务及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税务机关应当受理。《意见》按照总局有关规定,结合该省实际,明确业务范围如下:
    (一)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事宜时,自愿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出据的证明、报告、涉税文书等均可作为税务机关审查、审核、审批的参考依据。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困难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共享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单位和个人,可以委托经省级地税机关批准的税务师事务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
    (四)在下列情况下,纳税人可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予以办理,并作为税务机关受理的参考依据。
    1.纳税人多年申报亏损,一旦发生盈利要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汇算核实工作量相当大、可委托税务师事务所进行逐年度亏损额的审核,并依法出具亏损核查报告,作为税务部门确认抵亏的参考。
    2.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纳税审核、税务稽核(查)等涉税事项持有不同意见或争议的,可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制作陈述意见等涉税文书或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3.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国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和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先征后退政策的企业,涉及税收政策性强,计税比较复杂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税务机关可建议其委托税务师事务所申报退(免)税。
    4.对新办企业及办税人员不熟悉办税程序或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可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予以办理有关涉税事项。
    5.税务机关对企业实行纳税信誉评定后,对被评为纳税信誉C、D类的企业,可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办理涉税事宜。
6.对承包、租赁经营者及外籍个人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有困难的,可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办理。
(五)对须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在税前扣除的事项,纳税人在上报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时,其报送的资料可委托中国注册税务师进行书面审核,并出具审核证明,供税务部门参考。
(六)对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精缴工作,市、州、林区、直管市税务机关每年都要确定少量的重点企业,或核算复杂行业的年度汇算清缴,及建筑施工企业年实现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的年度汇算清缴,可同时附送中国注册税务师审核证明。
(七)在推行建帐建制工作气生产、经营规模小又无建帐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税务师事务所代为建帐和办理帐务。
(八)根据国税发[ 2004] 957号文件规定,税务师事务所接有关规定从事经济鉴证类业务出具的审计或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应承认其经济鉴证作用。
(九)对纳税人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办理涉税事宜,被税务机关确认为纳税信誉良好的企业,税务机关对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纳税申报情况报告、审核证明可作为受理确认的依据。
(十)为了减轻税务机关的事务性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税务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对一些涉及税收业务的培训工作,可交由具有培训能力的税务师事务所承办。
  此外,《意见》认为,税务机关是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行政主管机关,注册税务师行业又是税务机关的纳税人,从每个角度讲税务机关都应及时向注册税务师行业提供税收法律法规政策。因此,省国、地税机关在转发总局或省局直接下发税收法律法规政策时,要同时抄送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便于对本行业的指导。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印发给各税务师事务所的有关文件,要抄送到各相关税务机关。
意见》还强调了省国税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是全省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行政管理机构,直接负责对全省注册税务师、税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指导。在省以下未设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的情况下,市、州、县税务机关要配备人员负责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督工作,人员挂靠在征管科(处)、股,业务上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指导。负责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应是:了解掌握注册税务师业务开展情况;了解委托代理人的意见和要求;开展对税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调查指导,监督税务师事务所加强财务管理,完善代理手续,加强业务培训;开展委托代理纳税人税收征管情况调查;配合做好税务师事务所注册登记、资格年检相关资格初审工作;按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要求做好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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