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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进一步完善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的制度建设


发布日期:2009-03-22 来源:管理中心 作者:2005年第二期(总第六十一期)

                    2005年4月19 日
编者按:去年上半年,结合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为进一步转移政府职能,加大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力度。在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中,也包括一些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的审批项目。针对这些项目。总局发文规定了加强后续管理的措施。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务院和总局的有关规定,完善注册税务师行业行政管理的制度,山东省国税局、地税局联合下发了相关文件。本期简报,将山东国税、地税两局文件的主要内容加以编发、介绍,供各地参考借鉴。
    今年3月 30日,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合并、变更、注销税务师事务所备案管理制度的通知》(鲁国税发[2005]38号)、《关于规范注册税务师备案管理制度的通知》(鲁国税发[2005]39号)和现将两文件的主要内容编发如下;
一、税务师事务所合并、变更、注销的备案管理
(一)税务师事务所备案管理的法津法规及政策依据
    国务院在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中,取消了“对合并、变更、注销税务师事务所的审批”,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合并、变更、注销的税务师事务所实行备案管理。备案管理的范围为:税务师事务所的合并、变更性质、变更单位名称、变更法人代表和发起人及注销。上述合并、变更、注销事项符合规定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实行备案管理。
(二)税务师事务所合并的备案管理
    税务师事务所可以依法合并。合并后的税务师事务所,符合税务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的,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收回原税务师事务所的执业证,核发新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不符合税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的,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如心收回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不再核发。税务师事务所合并需要报送以下备案资料:
    1、《税务师事务所合并备案表》;
    2、合并后的事务所(合伙)章程(草案);
    3、发起人(合伙人)简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出资人简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出资人(合伙人)协议书;
    6、出资证明、验资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7、拟任所长人选的有关资料;
    8、其他注册税务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9、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10、事务所的股东会决议;
    11、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草案);
    12、合并后事务所的《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13、合并前的事务所双方债权债务的处理鉴证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14、双方事务所清产核资的审计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15、股权转让协议及转让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16、备案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税务师事务所变更性质的备案管理
    税务师事务所变更性质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伙性质之间的变更。变更性质后的税务师事务所,符合税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的,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收回原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核发新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不符合税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的,收回原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不再核发新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税务师事务所变更性质需报送以下备案资料;
    1、《税务师事务所变更性质备案表》;
    2、报送“税务师事务所合并的备案管理”中3至11项资料;
    3、变更性质后的事务所《章程》;
    4、变更性质后事务所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5、资产变动资料。
(四)税务师事务所变更名称、法人代表、发起人的备案管理
税务师事务所变更单位名称、法人代表,符合变更规定条件的,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收回税务师事务所原执业证,核发新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不符合变更规定条件的,收回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税务师事务所变更发起人,符合变更规定条件的,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责令其重新变更发起人。税务师事务所变更单位名称、法人代表、发起人需报送以下备案资料:
    1、《税务师事务所变更单位名称备案表》、《税务师事务所变更法人代表(发起人)备案表》;
    2、工商管理部门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事务所的股东会决议原件和复印件;
    4、出资证明或验资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5、备案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五)税务师事务所注销的备案管理
    注销的税务师事务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核销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税务师事务所注销需报送以下备案资料:
    1、《税务师事务所注销备案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手续复印件;
    3、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
二、注册税务师备案管理
    注册税务师实行备案管理分为执业备案、非执业备案管理。自2004年7月1日起,取得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者,应在取得证书后到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办理备案手续,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备注”栏加盖“备案”字样。注明“执业”或“非执业”;并附备案编号。
(一)执业注册税务师备案管理
    凡在税务师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注册税务师为执业注册税务师,实行执业备案管理。注册税务师执业备案需报送以下资料;
    1、注册税务师执业备案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及具备独立执业能力的证明。
    4、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非执业注册税务师备案管理
    凡未在税务师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注册税务师为非执业注册税务师,实行非执业备案管理。注册税务师非执业备案需报送以下资料:
    1、注册税务师非执业备案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注册税务师转籍管理
根据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116号)规定,注册税务师注册登记管理,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区域划分实行属地管理,在省内考取的注册税务师资格应在省内进行备案管理,如因管理属地变动需要转籍的,注册税务师应提出申请,逐级审核,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发函转交其管理属地管理。注册税务师转籍管理需报送以下资料:
    1、注册税务师转交管理申请表。
    2、原单位、接受单位或档案管理部门证明。
    3、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原件、注册税务师执业或非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注册税务师执业备案转非执业备案、非执业转执业备案管理已办理执业备案手续的注册税务师不在税务师事务所执业的。必须办理执业备案转为非执业备案手续;非执业备案注册税务师在税务师事务所执业的,经申请考核合格后,可以转为执业备案注册税务师。
    1、注册税务师执业备案转非执业备案管理执业备案注册税务师转为非执业备案注册税务师需报送如下资料;
    (1)《注册税务师非执业备案表》;
    (2)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所执业的事务所出具的执业情况及执业鉴定;
    (4)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注册税务师非执业转执业备案管理
    非执业备案注册税务师转为执业备案注册税务师需报送如下资料:
    (1)税务机关人事部门出具的不在税务机关工作的证明;
    (2)《注册税务师执业备案表》;
    (3)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非执业注册证原件和复印件;
    (4)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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