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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加强行业监管,规范和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


发布日期:2009-03-22 来源:管理中心 作者:2005年第一期(总第六十期)

                          2005年4月7日
为认真履行税务机关对注册税务师行业指导和监管职能,充分发挥控股税务师在税收工作中的积极作用,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和税务代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57号)等文件精神,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支持控股税务师行业发展的通知》(甘国税发[2005]37号),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转变观念、提高认识,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加强行业监管,规范税务代理行为;严格执行注册税务师行业准入制度,依法保护税务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积极支持税务代理,进一步规范税务代理业务;依法代理,明确责任,确保税务代理执业质量。《通知》明确:对税务师事务所按有关规定从事涉税鉴证类业务出具的审计或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承认其经济鉴证作用;税务师事务所对自己的执业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税务机关应加强检查工作,并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业务事项作了进一步阐述;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核,纳税人可委托税务代理机构审核并报批。税务机关对税务代理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可作为参考依据。
(二)税务代理机构为纳税人出具的纳税审查报告,可作为税务机关评定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的参考依据。
(三)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注销等手续,纳税人委托税务师事务所提供的年审资料出具的审核报告,税务机关可作为审核的参考依据。
(四)对生产经营规模小,确无建帐能力的纳税人或财会制度不健全、不按期申报、申报不实、自行申报有困难以及不能准确计算应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理建帐建制和办理纳税事宜。
    (五)纳税人申请减税、免税、延期缴纳税款和退(免)税等事项,附报的税务师事务所出据的有关纳税情况和涉税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可作为审核的参考资料。
(六)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在税款缴纳、税务稽核等涉税事项具有争议的,可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制作陈述意见等涉税文书或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通知》强调了税务代理是一项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社会中介服务行业,其代理资格主体必须经国家主管部门审批后方能取得。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为税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必须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设立并持有《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
    同时,《通知》还指出:税务师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要认真履行其职责,必须坚持诚信、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法开展的各项税务代理业务具有法律效力,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处罚。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出据虚假证明、报告,造成国家和纳税人损失的税务师事务所要严格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直至注销其机构和当事人的执业资格,还要严格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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