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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制度

福建省进一步规范税务代理工作


发布日期:2009-03-22 来源:管理中心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简  报2004第十一期

近日,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为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和税务代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57号),联合下发了闽国税发2004]179号文件,及时将总局通知转发各市、县、区税务机关,并就如何贯彻执行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税务机关必须认真落实总局的通知规定,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彻底做好与税务师事务所的脱钩改制工作。完善监管体制,切实加强制度建设、指导与监管,依法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发展,充分发挥其既服务于纳税人又服务于国家的重要作用,引导真按照市场规律运作,在竞争中健康发展。
二、严格市场准入制管理。只有经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授权机构批准的税务代理机构,才能从事具有鉴证性质的税务代理业务,其出具的审计或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应承认其涉税鉴证作用。
三、实行公告制度。税务机关应在办税服务厅等征收窗口公告税务代理的原则、制度、规定以及代理的范围和内容。张榜公布税务师事务所的名单、规模、业绩等基本情况。公告的标准规范由省注册师事务所的名单、规模、业绩多基本情况。公告的标准规范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制定下发。税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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