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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发文规范税务代理行为


发布日期:2009-03-22 来源:管理中心 作者:2004年第三期

福建省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发文规范税务代理行为
去年年底,福建省国税局、地税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在税收征管工作中发挥税务代理机构作用的暂行规定》(闽国税发〔2003〕295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其中明确要求严格实行税务代理许可制度;凡未取得税务代理资格的机构所从事的税务代理业务,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受理。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必须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以及自愿委托、优质服务、合理收费、自律和分离等五项执业原则;省国、地税务局在下发税收政策文件时应同时分别发送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征管科(处)为税务代理和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的协管部门,应负担起所在地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监督、指导职责,并加强与省协会和管理中心的联系。各地市国、地税局被省协会聘任为理事的同志是协会在当地的联系代表;要兼管这项工作。各级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脱钩改制的要求,与税务师事务所彻底脱钩,不得向纳税人指定税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税务师事务所的人事、财务和内部运作机制,不得向税务师事务所要钱、要物或报销有关费用开支。
《暂行规定》给合福建省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情况,规定了税务机关可以建议纳税人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办理的事项:
(一)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中经营汤所的核实,税务机关可以建议其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出具证明;
(二)企业在变更、注销税务登记时,委托税务好事务所出具的税务代理报告,可作为税务机关审核参考依据;
(三)纳税人多次出现延期申报、申报不实或自行申报有困难的,税务机关可建议奥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办理纳税申报;
(四)对电子申报,特别是网上申报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及边远分散企业;税务机关可建议其委托有能力的税务师事务所办理纳税申报;
(五)在推行建帐建制工作电引导委托税务代理;发挥税务代理作用;
(六)对纳税人税负偏低,纳税情况异常,又无说明原因的;可引导其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出具审核报告;
(七)企业在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年审时。如果附报了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签章的审核报告,可作为税务机关审批的参考依据;
(八)在出口退税的申报和年终清算工作中,税务机关可建议出口企业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出具代理申报报告和年终清算报告;并把它作为税务机关的受理和审核的参考依据;
(九)纳税人申请减税、免税、缓缴税款和其他退税等事项,如果附报了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签章的有关纳税情况税务代理报告,可作为税务机关审核的参考依据;
(十)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纳税审核、税务稽核等涉税事项持有不同意见或争议的,可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制作陈述意见等涉税文书或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十一)税务机关在稽查税案时,税务师事务所可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代理当事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出具意见书;
(十二)对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信誉良好的委托代理户,可以适当减少税务检查次数;经注册税务师签字鉴证后出具的纳税情况报告,税务机关可以逐步作为受理申报,开展税务稽查的参考依据;
(十三)切实减轻中、小企业在“金税工程”中的经济负担,纳税人可委托经省国家税务局报准认可、并使用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要求的“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的税务师事务所代为办理;
(十四)对企业年度纳税申报、固定资产设备投资抵免。技术开发费用、金融机构呆帐损失、装修费用等事项,可建议企业委托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审核,其出具的税务代理报告,可作为税务机关的审核参考依据。
《暂行规定》还要求在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中,积极推行税务代理。各级税务机关每年可确定一定比例的重点企业、核算复杂的行业作为中介机构代理对象。对须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事项。纳税人附报的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签章的审核证明,税务机关可作为参考依据。对财产损失在五十万元以上和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税额的确定,企业须出具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签章的审核证明。
《暂行规定》还对税务代理收费、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违法违规代理的处理等事项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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