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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税务师事务所有关事项变更程序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3-22 来源:管理中心 作者:国税注字[200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为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规范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及《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对事务所有关事项变更程序,作如下通知:
一、事务所的注销由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总局管理中心)批准。事务所主动要求注销的,由事务所向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级管理中心)报送关于事务所要求注销的申请报告,省级管理中心审核后报总局管理中心;因事务所违规而由省级管理中心提出注销的,由省级管理中心向总局管理中心报送关于事务所注销的申请报告。总局管理中心对予以注销的事务所,向省级管理中心下达批复文件。
二、事务所合并、变更名称由总局管理中心批准。二个或二个以上事务所合并时,应对原事务所的资产进行清算,由牵头人将申请报告、合并方案、资产清算材料、原发起人(出资人)的材料等报送省级管理中心,经审核后,报总局管理中心批准。
三、事务所改变性质由总局管理中心批准。有限责任事务所改为合伙事务所,或合伙事务所改为有限责任事务所,由事务所向省级管理中心报送事务所改变性质的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经省级管理中心审核后,报总局管理中心批准。
四、事务所更换法人代表,由省级管理中心批准,报总局管理中心备案。
五、事务所发起人、出资人、地址、电话号码等发生变动,报省级管理中心备案
            2001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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