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3-22 来源:管理中心 作者:大民社发[1996]49号
各全市性社会团体,各区市县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民社字[1994]1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我市情况,从1996年4月1日起,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必须到市民政局办理由市民政局和财政局统一印制发放的(社会团体收取会费许可证),到市民政局领取大连市社会团体会费收据),并填报本年度(大连市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审批表),经市民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向会员收费。
社会团体如违反本通知有关规定收取会费,会员有权拒付。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属预算外资金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接受民政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各区市县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标准,由区市县民政部门会商财政部门参照本通知精神自定。区市县所使用的《社会团体收取会赞许可证)和(大连市社会团体会费收据)统一由区市县民政局到市民政局购买。
大连市民政局大连市财政局
一九九六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