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1998年度注册税务师注册费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3-22 来源:管理中心 作者:国税注字[1999]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关于做好1998年度注册税务师注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注字(1999)9号)下发后,一些地方来电询问注册费的收取、管理及使用事宜。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为加强注册税务师的行业管理,根据《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参照其他社会中介行业收取注册费的做法,在对1998年度注册税务师注册时,可收取注册费。此项费用为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的收费,用于行业服务与管理性支出。
二、考虑到目前一些地方还没有成立注册税务师行业协会的实际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三定”方案关于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具有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职能的规定,经商中国
税务咨询协会(下一步更名为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同意,1998年度注册费的收取工作由各地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统一负责。
三、各地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应加强对注册费的管理。收取的注册费要单独建帐,专人负责,统一管理。
注册费的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和更名后的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制定办法,在办法未下发前,各地暂不要动用。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