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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税务师事务所体制改革中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3-22 来源:管理中心 作者:大国税发〔2000〕30号

各县(市)、区国税局、地税局、市工商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体制改革中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1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行脱钩改制的和新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必须在向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提出开展税务代理业务之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名称;然后提出申请,经初审合格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后,市内四区的事务所持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授权机构的批准文件到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其他事务所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办理有关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到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领取《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
二、改制税务师事务所的出资人应当是符合《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规定的自然人,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时,除应提交设立登记所需的全部文件外,还须提交以下文件:
1、税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方案及原发起单位或挂靠单位的批准文件;
2、原发起单位或挂靠单位的同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或原发起单位或挂靠单位内设的承担国有资产管理职责的机构对事务所产权界定的确定意见;
3、事务所与原发起单位或挂靠单位的资产处置协议;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未经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授权机构批准的其他中介机构不得从事税务代理(包含税务咨询等涉税事宜)业务;对已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机构,有关部门将予以清理取缔。
四、税务师事务所改制登记工作应在4月30日前完成。
五、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其分支机构须经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授权机构审查批准。原已设立的分支机构,凡未经批准的应办理注销登记。

辽宁省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年一月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件
                  国税发〔1999〕217号

                 关于税务师事务所体制改革中
                   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彻底脱钩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对税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中登记注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所有税务机关兴办或挂靠的税务代理机构,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在编制人员、财务、职能和名称5个方面与税务机关彻底脱钩,并实施改制。
    二、实行脱钩改制的事务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实施方案》、《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和《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的规定,向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授权机构提出税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的申请。
    三、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授权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同意税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的批准文件。事务所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批准文件、税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方案以及财政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对国有资产处置的认定文件(税务部门开办的,由其上一级税务机关认定)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经税务师事务所申请,也可以将原事务所注销登记后,重新依法设立。
    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改制为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的,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核发适用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名称的组成应依次为:行政区划+字号+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为合伙税务师事务所的,依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核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其名称的组成应依次为:行政区划+字号+合伙税务师事务所。
    五、对新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登记注册,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未经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授权机构批准,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一律不得从事税务代理业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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