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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团体会员注册入会方式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3-22 来源:管理中心 作者:中税协发[2009]0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武汉、西安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六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正式下发了《关于调整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管理方式的通知》(国税办发[2009]5号),通知明确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权限下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各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由各省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即各省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详见国税发[1999]234号文件规定)依照相关规定具体办理审批事宜,审批后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备案,并抄送各省注册税务师协会。此前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税务师事务所继续有效。
  为此,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四届二次常务理事会经过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入会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四条有关内容的决议》,将《办法》第四条中:“税务师事务所……经地方协会审查同意后,其中团体会员经地方协会初审后,报中税协审批,并下达批复文件”修订为“税务师事务所……由地方协会办理团体会员注册入会手续,核发《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团体会员证》,并报中税协备案”。为此,自31日起,各地方税协办理团体会员注册入会手续后,在一个月内,将新增团体会员的“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团体会员入会申请表”邮寄或传真至中税协会员管理部备案。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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