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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会费交纳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3-22 来源:管理中心 作者:中税协发【2006】002号

关于下发《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会费交纳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会费交纳使用管理办法》经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三届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修订,又经第三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用通讯方式通过,并已报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财政部备案,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注:2005年度会费收取仍按原标准执行)

二00六年二月十七日

抄送:成都、武汉、西安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会费交纳使用管理办法

(2005年12月19日第三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证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及地方税协组织履行职能的经费来源,规范会费收取使用行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按照《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入会登记管理办法》批准入会的团体会员及个人会员,均应依照本办法交纳会费。

    第三条  会费交纳标准,按团体会员、执业个人会员、非执业个人会员分别确定。

    团体会员为税务师事务所或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成立的其他涉税的社会中介机构,按当年度税务代理、涉税服务、涉税鉴证等业务收入总额的1%交纳。

    对于税务师事务所较少,业务收入低的地区,交纳会费的比例经地方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交纳比例可以上浮,但最高不能超过1.5%。

    执业个人会员按每年800元交纳,非执业个人会员按每年50元交纳。

    第四条  团体会员的会费按季提存,上半年的会费于当年7月15日以前交纳,下半年的会费于次年2月15日以前交纳。

    个人会员的会费年终一次交纳或在年检时交纳。其中:执业会员的会费由所在税务师事务所代收代交。

    第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申请终止时,应当同时交消会费。

      第六条  地方协会负责会费的收取及上交工作。

    第七条  地方协会当年收取的会费(不含非执业个人会员的会费和地方协会浮动比例收取的会费),在次年4月底前,接30%的比例上交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其余部分留地方协会,并于上交后不超过1个月时间内报送结算表。

    非执业个人会员的会费由地方协会全部留用。

    成都、武汉、西安三个省会城市的协会与所在地的省级协会的会费分成比例,由省协会商市协会确定。

    第八条  会费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而开展工作所需的各项开支,包括召开全体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有关专项工作会、理论研究、行业宣传、信息网络、业务交流、会刊发行、教育培训、外事交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及办事机构等方面所需正常经费开支。

    第九条  各级协会要加强对会费收支使用的管理监督,建立会费收支账簿,配备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会费的使用情况应定期向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作报告,接受会员的监督。

    第十条  按规定交纳会费是每个会员应尽的义务,对不按照本办法交纳会费的会员,可按照本协会章程及《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入会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年检不予通过、直至收回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年度会费收支报告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  地方协会要严格按照此办法的规定执行,不得自行变更收费标准和上交比例。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将实行检查制度,把会费收交情况作为考评地方协会工作的内容之一,并对会费收交工作做得好的地方协会,给予通报表扬,并适当奖励;对会费收交做得差的给予批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原《中国税务咨询协会会员会费交纳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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