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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协会章程的说明》


发布日期:2009-03-22 来源:管理中心 作者:本站

副会长    刘文彬
(2004年 10月23日)

各位代表:
现行的中国税务咨询协会章程,是2000年4月29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经民政部批准后实施的。四年多来,我们认真执行了章程的各项规定,保证和推动了协会工作顺利开展。实践证明,中国税务咨询协会章程,贯彻了国务院社团管理条例的要求,对加强行业管理,规范税务代理行为,教育和引导广大注册税务师及其执业人员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维护税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正确实施,遵守职业道德,严格履行职责,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政府及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以及强化协会的自身建设,搞好自律性管理,扩大对外交往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总的看,现行的中国税务咨询协会章程,是一个基本符合行业实际的好章程,因此,经常务理事会研究认为,对于协会章程的修订,基本框架可仍然维持九章四十八条,内容不作大的变动,只对一些不适应客观形势发展的部分条文作必要的修改:
一、中国税务咨询协会修改为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经国务院领导同意,民政部批准,2003年8月中国税务咨询协会正式更名为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并于9月3日举行了挂牌仪式,这对我国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组织保证。因此,章程的总称应修订为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其它凡是涉及协会冠名之处都要作相应修改。第五章地区税务咨询协会也要改为注册税务师协会。
二、增加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内容
原章程第三条规定:本会的宗旨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高举邓小平理论的旗帜”,这是正确的。由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的指导方针,写入了党章和宪法,它已成为全党和全国人民的共同意志和行动。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的章程也应作为一条重要的指导思想规定下来。因此,将章程总则第三条协会的宗旨内容予以补充,修改为“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这样使协会的宗旨更加准确和完整。
三、中国税务代理行业改为中国注册税务师行业
中国税务代理行业是多年来的习惯说法。但近一个时期有不少人反映,照此作为一个行业的冠名不够确切,涵盖范围不全,也易给人们理解造成误会。比如,注册税务师及其执业机构所承担的税务咨询、税务顾问、税收筹划、涉税鉴定、涉税证明和提供业务培训,等等,是不能用税务代理来概括的。有鉴于此,大家建议,将行业名称改为中国注册税务师行业为好,使之名实相符,更加符合整个行业特点和业务范围的实际。同时,也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称谓依据原则相一致,改称为中国注册税务师行业是有道理的。因此,凡章程中涉及“税务咨询代理行业”之处,一律修改为“注册税务师行业”。
四、税务代理机构改为税务师事务所
自我国税务代理事业萌生和发展以来,执业机构的名称叫法很不统一,诸如税务咨询公司、税务代理公司、有限责任事务所、咨询代理所,等等,显得较多,较乱、较杂。经过清理整顿,脱钩改制以后,均将税务代理执业机构统一称为税务师事务所。有鉴于此,这次修改章程,应将税务代理机构一律改为税务师事务所,使之更加确切,既使人们更易理解和记忆,也有利于整个行业的发展。
与此相适应,章程第三章个人会员中的税务咨询代理工作者也改为“注册税务师”。
五、增写了部分理事的调整权问题
协会理事是由会员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的。会员代表会议选出理事组成理事会之后,部分理事的情况会发生变化。如因年龄关系退出原工作岗位,或调到其它部门工作,也有因病去世等等,已不能再履行理事的职责,理应进行调整。但在原章程中没有对理事调整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况且会员代表会四年召开一次,如果拖到换届时再调整,显然会影响工作正常开展。为此,这次修改章程,宜在第四章十九条中增加一款,即:“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个别理事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的,理事会授权常务理事会决定,并向下一次召开的理事会作出报告”。
六、建立会长办公会制度
在协会工作中,经常会遇到一些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都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由于人员比较分散等原因,召开会议较为困难。从不影响工作出发,建立会长办公会制度,研究解决一些应急问题是适宜的。因此,在章程中增写一条,为第二十六条“本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负责研究明确重大的、应急的事项,并作出落实的安排部署。”
七、明确了秘书长的职权
由于历史原因,2000年4月换届时,中税协没有秘书处的建制,因此章程规定“本会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使协会工作不易顺畅开展。最近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中税协要恢复秘书处的建制,统一配备编制人员,同时,应进一步明确秘书长的职权,特参照中国税务学会、国际税收研究会的章程规定,将原章程的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本会秘书长主持协会秘书处的工作”。
八、部分省会城市不再列入成立地方协会的范围
原章程的第五章关于地区协会中,将部分省会城市列入了建立地区协会的范围。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的副省级省会城市都是计划单列市,并且成立地区协会较早。在中央决定缩小计划单列市范围后,只保留了大连、青岛、厦门、深圳、宁波5个城市。为了照顾已建立协会的实际情况,2000年4月通过的协会章程,也把部分省会城市也列入了应当成立地区协会的范围。
但有不少地方反映,部分省会城市列入成立地方协会的范围,不符合国务院《社团管理条例》的规定;在管理体制、工作安排、会员管理等一些具体问题上同省级协会的管理权限有不适应之处。考虑到原已成立地区协会的三个省会城市,对加强该市的行业管理,开展会员的后续教育,强化协会的自身建设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保留其地方协会是有积极意义的,并要不断加强和改进工作。因此,在这次修改协会章程,将原章程中的第三章第二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部分省会城市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地区协会”修改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成立的地方协会。经民政部门已批准成立的省会城市协会”,列入章程修改草案的第三章第六条(二)。
为了避免同行政区划中的地区(专区)相混淆,参照其它行业组织章程的规定,将原章程第五章“地区协会”改为“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并明确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协会、经民政部门已批准成立的省会城市协会都是“本会的地方组织”。
     九、取消“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规定
原章程第三章第九条会员享有的权利中规定,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从原则上说这样规定是对的,也与民政部的社团条例示范文本的规定相一致。但也有一些反映和建议,由于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的入会管理工作开展较晚,许多入会者没有严格履行入会手续,也没有做到像日本、韩国那样不入会就不能执业。故不宜仍规定“入会自愿,退会自由”,而应该强调入会或退会都要提出申请,不能想入会就入会,想退会就退会。我们采纳了这个意见。这次修改章程,参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章程规定,将第三章第九条的第(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改为“要求退出本会时提出书面申请”。
同时,也参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在第三章的个人会员中补写一项内容,即“个人会员分为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
除以上修订协会章程的几个主要问题所作的说明外,其它都是一些文字上的修改意见,均已采纳,不再一一汇报和说明。
上述这些修改意见,是否妥当,请审议。


     附: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修订草案)


(注:协会章程修订草案中的黑体字为新增或修改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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