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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大力支持税务代理事业的发展


发布日期:2009-03-22 来源:管理中心 作者:税务咨询信息反映第六期(总第四十八期)

    2003年6月15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转了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和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和税务代理机构在税收征管中的作用的意见》的通知(国粤税发[2003]82号),通知指出:要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及税务代理机构在税收征管中的作用,促进税务代理事业健康、快速、有序的发展。其主要内容是:
一、转变观念、提高认识,积极引导、依法支持税务代理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在强调抓好税收中心工作的同时,始终把税务代理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办税力量加以重视,要求各地税务机关要“依法支持税务代理事业的发展,充分发挥税务代理的作用”,“加强对税务代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促进税务代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并从依法治税和深化征管改革的高度上提出新要求,推动其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财办[2002]35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2]142号文,不仅明确了税务代理的法律地位、发展方向、行业管理、组织架构、作用、性质等,还明确了注册税务师和税务代理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是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也了保证税务代理制度向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发展明确了方向。各级税务机关要真正认识到注册税务师执业税务代理不仅是优化纳税服务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配合税收管理和深化征管改革的重要力量,应切实地把支持税务代理工作摆上税务机关的议事日程。要依法支持税务代理工作,借助税务代理机构加强税收征管,促进税务代理事业健康发展。积极引导税务代理行业的执业行为,注重发挥注册税务师这支队伍的协税、护税、办税的作用。要防止两种错误倾向:一是认为税务代理机构与税务机关有与生俱来的“血缘关系“,从行政上、业务上直接领导、干预税务代理机构的动作和管理,在经济上,还继续把税务代理机构作为创收部门,对外变相实施强制代理;二是对税务代理工作不关心,不支持,回避或消极对待,甚至制造障碍。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省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实施合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42号)中的有关精神,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征管科(处)为税务代理和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的协管部门,应负担起所在地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监督、指导职责,并加强与广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和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的联系。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担任广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理事的同志是协会在当地的联系代表,要兼管这项工作。
三、严格实行税务代理许可制度
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是经国家确认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也明确了税务代理的法律地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1999]145号文)的规定,“凡末取得税务代理资格的机构所从事的税务代理业务,税务机关一律不得受理”。只有经批准成立的合法的税务代理机构,才能从事税务代理业务。
四、拓展税务代理业务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关于在税收工作中发挥注册税务师作用的通知》(国税发[2000]43号)以及《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国税发[2002]84号)和《关于大力开展个体工商户建帐和强化查帐征收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10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借鉴外省、市对扶持税务代理行业发展行之有效的办法、经验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一些政策性强、技术难度较高、涉税事项较为复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下简称纳税人)较难掌握的以下事项,在坚持自愿委托、自由选择的前提下,各级税务机关可以建议纳税人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办理:
(一)纳税人多次出现延期申报、申报不实或自行申报有困难的,税务机关可建议其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办理纳税申报;
(二)对电子申报,特别是网上申报有困难的中、小型企业及边远分散企业,税务机关可建议其委托有能力的税务量事务所办理纳税申报;
(三)在推行建帐建制工作中,引导纳税人委托税务代理,发挥税务代理作用;
(四)对纳税人税负偏低,纳税情况异常,又无说明原因的,可引导其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出具审核报告;
(五)企业在申报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年审时,如果附报了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签章的审核报告,可作为税务机关审批的参考依据;
(六)在出口退税的申报和年终清算工作中,税务机关可建议出口企业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出具代理申报报告和年终清算报告,并把它作为税务机关的受理和审核的参考依据;
(七)纳税人申请减税、免税、缓缴税款和其他退税等事项,如果附报了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签章的有关纳税情况审核报告,可作为税务机关审核的参考依据;
(八)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代理工作底稿(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2]961号)》的精神,以及企业所得税的有关管理要求,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积极推行税务代理,对须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方可确认给予以税前扣除数额较大的项目,例如财产损失的审核等事项,纳税人在办理申报时如果附报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税务师签章的审核报告,税务机关应予受理并作参考依据;
(九)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纳税审核、税务稽核等涉税事项持有不同意见或争议的,可委托税务师事务所提出陈述意见等涉税文书或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十)税务机关在稽查税案时,税务师事务所可接受税务当事人的委托,代理当事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出具意见书;
(十一)企业在变更、注销税务登记进,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审核报告,可作为税务机关的审核参考依据;
(十二)切实减轻中、小型企业在“金税工程”中的经济负担,解决其在购机、聘用人员、安全使用等方向的实际问题和困难,纳税人可委托经省国家税务局批准认可、并使用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要求的“防伪税控共享服务系统“的税务师事务所代为办理;
(十三)税务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有培训资质的税务代理机构,开展义务税法宣传;举办纳税人培训班、办税员教育培训班等事项;
(十四)经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签章的涉税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可作为受理企业纳税申报、开展税务稽查的参考依据。
五、加强对税务代理行业的监管
税务代理是处于发展中的新兴社会中介服务行业,对其执业人员和机构,有特定的法律规范和要求,为促使该行业的健康发展,树立行业的良好形象,提高其服务水准,加强执业诚信,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支持、帮助发展税务代理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对税务代理行业的监督和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试行)》的规定,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违规违法代理的注册税务师,可视不同情况、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后果,按规定处以罚款,或提请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给予暂停执业、注销执业注册登记、收回执业资格证书、禁止执业等行政处理和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贪污惩处。对税务师事务所违规违法的,给予公示、警告、按规定处以罚款,或提请有关管理部门给予停业整顿,责令解散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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