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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咨询协会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后续教育培训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3-22 来源:管理中心 作者:中税协发[200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咨询(注册税务师)协会:
为全面提高注册税务师的专业素质,保证执业质量,根据《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我会制定了《注册税务师后续教育培训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注册税务师后续教育培训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全面提高注册税务师的专业素质,保证执业质量,根据《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27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注册税务师是依法接受委托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其执业质量和水平直接关系到国家和委托人的经济利益,因此,注册税务师必须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      
  第三条提高注册税务师专业素质,必须加强后续教育培训工作。注册税务师必须接受后续教育培训。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税务师事务所及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其它社会中介机构的税务代。理部(简称“税务代理机构”)中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的技术专业人员(简称“执业人员”)。
  非执业的注册税务师也必须接受后续教育培训,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条后续教育培训的内容包括:国家有关政策和经济法规、税收制度及税务代理有关理论和实务、财务会计制度、职业道德、税务代理机构管理、计算机技术、外语等。
  第六条注册税务师后续教育方式分为脱产后续教育和非脱产后续教育两类。
  脱产后续教育方式包括:
  (一)参加中国税务咨询切、会和地区协会举办的各种培训和研讨班以及其他培训项目;
  (二)参加中国税务咨询切、会和地区协会组织或认可的相关专题研讨会等;
  (三)参加中国税务咨询切、会指定的大专院校进修班学习专业知识。
  非脱产后续教育方式包括:
  (一)参加注册税务师所在事务所自行组织的专业讨论、经验交流和岗位培训;
  (二)接受函授、夜大和远程教育等非脱产专业教育。
  第七条执业人员每年接受后续教育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72学时,其中参加脱产后续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参加非脱产后续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第八条注册税务师后续教育培训教材的选用,  以中国税务咨询协会提供和推荐的为主;以各地区协会和各税务代理机构组织编写的或由其他方面提供的后续教育培训教材为辅。
  第九条各地区协会组织编写的后续教育培训教材要报中国税务咨询协会备案。
  第十条中国税务咨询协会每年年初向全国下发年度注册税务师后续教育培训计划,对培训主要内容、学习要求等做出具体规定。
  第十一条各地区切、会负责注册税务师后续教育培训工作的具体实施。各地区协会应根据本办法的要求,指定专门机构或配备专人负责后续教育培训工作。各税务代理机构应设有专人负责这项工作。
  第十二条对中国税务咨询协会组织举办的各种培训和研讨班,各地区协会和税务代理机构应当选派符合条州的人员参加,并组织回授工作,以扩大培训效果。
  第十三条中国税务咨询协会或地区协会应根据培训的内容及要求对参加的人员进行考试或考核,以检查培训效果,保证培训质量。
  第十四条地区协会为每位执业人员建立培训档案,并统一印制《注册税务师后续教育培训手册》。每一执业人员都要按要求在培训手册上记录其培训情况。脱产培训记录由中国税务咨询协会或地区协、会盖章有效;非脱产培训记录由所在税务代理机构审核盖章有效。
  第十五条注册税务师在进行年检时,应出示其后续教育培训手册,提供后续教育培训记录。如果注册税务师无故末按要求完成后续教育培训任务,或后续教育培训记录不实,年检不予通过。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末按要求完成后续教育培训任务的注册税务师,可以提出书面申请,经地区切、会批准并报中国税务咨询协会备案后可以顺延一个年度,但不得影响下一年度后续教育培训任务的完成:
  (一)在境外工作半年以上的;
  (二)休产假;
  (三)因病半年以上无法正常执业的;
  (四)其他意外原因。
  第十七条地区切、会应按本办法的规定,检查税务代理机构的注册税务师后续教育培训工作,中国税务咨询协会将不定期抽查地区协会的检查工作。
  第十八条中国税务咨询协会、地区协会和税务代理机构举办的后续教育培训班需要收费的项目,应贯彻“减轻负担、合理收费”的原则,不得以盈利为目的。
  第十九条税务代理机构中具有注册税务师资格,但尚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的人员和其他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人员,应参照本办法对执业人员的要求,积极参加后续教育培训。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
                      2001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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