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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税协《关于2007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3-22 来源:管理中心 作者:管理中心

大连市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文件

 

大注税管发[2008]6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税协《关于2007年度

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通知》

各税务师事务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7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117号)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2007年度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年检工作的通知》(中税协[2008]00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年检工作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年检分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2008年4月20日至4月30日,为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自检自纠阶段。由于我市执业注册税务师自检工作已经提前进行,本次年检注册税务师不再进行自检。各事务所要认真学习年检文件,熟悉年检内容、项目,逐条逐项对照检查,结合本所实际,对存在问题主动采取积极措

 

施,不折不扣地进行整改,在自检自纠基础上,4月30日前登录“注册税务师管理系统”,将自检情况填写到“监督检查—机构年检”栏目中“保存”,同时打印出《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然后在系统中“上报”。5月9日前各事务所写出年检报告,与《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一并加盖公章后并与《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副本)、《团体会员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报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协会)。

               第二阶段,2008年5月5日至5月31日,为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协会)组织复查处理阶段。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协会)将组成检查组赴各事务所进行复查,并对年检存在的问题,根据总局年检有关处理规定,下达整改通知。对年检合格的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在《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和《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中“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年检结论” 栏,签署年检结论。并在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团体会员证上加盖“年检合格”印章。对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年检结果在大连注册税务师协会或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网站上进行公告,同时以文件形式发送市(县)、区国、地税务机关,各级税务机关在本局网站或征收服务厅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

    涉税鉴证业务的质量检查今年将进行专项检查,具体检查时间将另行通知。

        二、年检要求

      (一)领导重视,取得实效

年检是规范管理注册税务师行业的一项重要工作,是税务机关对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实施监管的重要环节,年检更是贯彻落实总局为解决行业监管缺位和不到位的问题,提出监管工作“两个转移” (即监管的重点向执业质量转移,监管的重心向基层转移)的重要措施。为此,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对年检工作的认识,加强年检相关业务的学习,加大年检工作力度,领导要高度重视,亲自过问,职能部门要正确掌握处理标准,要在年检报告中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并抓好落实整改,确保年检工作取得实效。

      (二)深入细致,突出重点

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总局规定的年检内容与处理标准,进行深入细致的检查,逐项核对各项内容,不得走过场,以执业质量为重点进行全面检查,对问题突出的进行重点检查,发现执业质量差、弄虚作假的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除按总局规定处理外,并向社会进行公告。对不良行为进行记录,作为以后事务所“资质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年检未通过的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经公告后各级国、地税务机关一律不得受理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等业务,督促整改的事务所限期改正,并监督被注销“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的事务所依法进行撤消清算,切实把事务所的年检工作做扎实。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7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117号)

            2、《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2007年度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年检工作的通知》(中税协[2008]007号)

 

 

 

 

 

二○○八年四月十四日


相关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大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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