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6年度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3-22 来源:管理中心 作者:大注税管发[2006]2号
各税务师事务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06年度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工作的通知》(国税办发[2006]49号)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2006年度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年检工作的通知》(中税协发[2006]014号)要求,我市将对注册税务师行业进行年检。现将年检具体事宜通知如下,请结合国税办发[2006]49号和中税协发[2006]014号文件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年检的对象
大连地区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及执业注册税务师(非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另行安排)。
二、年检的内容
(一)税务师事务所年检内容
1.执业资质方面。重点检查执业注册税务师人数是否达到规定标准,有无挂名执业注册税务师;注册资本金是否由执业注册税务师出资,数额是否到位;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建立,部门的设置及人员是否到位。
2.执业行为方面。重点检查有无利用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借用税务机关名义谋取业务;是否存在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行为;是否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实施税务代理行为。
3.财务会计方面。重点检查有无隐匿、转移收入;不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下发的财务管理软件;是否使用专用的税务代理发票;是否足额缴纳各项税金及会费。
4.其它方面。事务所有关变更事项是否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与委托人签订的协议书是否规范;是否按照行业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业务工作规程、工作底稿逐级复核、业务报告三级审核、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等执业质量内部控制系统。
5.参加企业财产损失鉴证工作和企业所得税税前祢补亏损鉴证工作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情况。重点检查执业质量和收费情况及有无其它没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借用税务师事务所名义从业问题。
(二)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内容
1.执业资格是否具备。检查注册税务师的执业年龄是否符合行业管理有关规定;是否专职在事务所执业,有无只挂靠不执业的注册税务师;有无同时在两个以上事务所执业并出资或虚假出资情况。
2.执业行为是否规范。在执业中是否正确执行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有无违反注册税务师业务规程、执业准则行为;有无受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不良行为记录。
3.其它方面。转所时是否按规定办理调转手续;是否按规定参加后续教育培训,并达到规定学时。
4.在企业财产损失鉴证工作业务和企业所得税税前祢补亏损鉴证工作中是否存在执业质量问题
三、检查需报送的材料
(一)执业注册税务师需报送的材料.
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
(二)税务师事务所需报送的材料
1.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
2.税务师事务所人员情况表
3.事务所执业证(副本)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办公地点的房产证明复印件或协议复印件
5.2005年执业情况及自检工作总结
四、年检方式、步骤
本次年检由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和市注册税务师协会统一组织实施,年检工作分为事务所自检和实地检查两个阶段。各税务师事务所要根据文件认真做好自查工作,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和市注册税务师协会将组织人员实地检查。
(一)自检阶段(7月25日至7月31日):各税务师事务所及执业注册税务师按检查内容进行自检,并按要求准备材料,发现问题要立即纠正。自检结束后,按规定将自检情况总结及所需报送的材料于8月4日前报送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二)实地检查阶段(8月1日至8月31日):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和市注册税务师协会将对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逐个进行年检,并提出年检处理意见。
五、年检工作要求和问题的处理
(一)此次检查工作是加强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督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各税务师事务所要高度重视年检工作,组织相关人员按文件要求如实填表认真做好自查工作。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在事务所自查的基础上进行实地检查。
(二)对年检中发现的问题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及注册税务师协会将按国税办发[2006]49号文件的处理意见和中税协行业自律办法中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06年度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工作的通知
2.关于2006年度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年检工作的通知
二○○六年七月二十日
报: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文件
国税办发〔2006〕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06年度
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及全国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提高注册税务师职业素质和执业水平,规范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管理,定于2006年7月13日至8月31日对注册税务师及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执业注册税务师和经批准成立的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非执业注册税务师的年检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项目与处理标准
(一)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对外行使注册税务师签字权;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执业证书。
1.允许或默认他人以本人名义作为事务所出资人出资的;
2.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出资的;
3.允许或默认他人以本人名义接受事务所其他出资人转让股份的。
(二)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不得继续执业,注销其执业证书:
1.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执业又坚持不改正的;
2.连续2年有不良执业记录的;
3.连续2年未参加年检的;
4.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年检的。
(三)具有《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2次以上处罚记录的,年检不予通过,注销执业证书。
(四)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所列行政处罚的,在年检公告时向社会公告。
(五)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所列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注销执业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三、事务所年检项目与处理标准
(一)执业资质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事务所执业证。
1.注册税务师人数未达到规定标准;
2.发起人或合伙人以及出资人不符合规定条件;
3.注册资本或经营资金没有到位,出资人(股东)的出资违反规定;
4.事项变更未按规定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5.办公地点与税务机关在一起的(不包括设在办税大厅的“一机多卡”);
6.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规定时间参加年检的。
(二)执业行为
1.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向社会公告。
(1) 采取强迫、欺诈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的;
(2)未与委托人签订协议书或协议书不规范的;
(3)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行政处罚的;
(4)工作底稿、业务报告、档案管理存在明显问题的。
2.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所列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年检不予通过,注销事务所执业证,并向社会公告。
(三)财务管理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事务所执业证。
1.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不符合规定要求;
2.隐匿、转移业务收入,虚报经营亏损;
3.弄虚作假高额支付租赁房屋、设备等费用;
4.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及缴纳税款或有偷税行为。
(四)事务所分支机构年检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四、年检报送材料
(一)执业注册税务师
1.《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附件1);
2.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事务所
1.《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附件2);
2.事务所执业证(副本)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税务师事务所人员情况表》(附件3);
4.财务会计报表。
五、年检方式与程序
(一) 注册税务师和事务所自检
注册税务师和事务所应按照本通知年检的项目与标准首先进行自检,注册税务师应如实填写《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事务所负责人应对表中的内容予以审查并签署意见,事务所也应填写《税务师事务所年检情况表》,并对填写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自检结束后,事务所应将《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和《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以及年检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报所在地县(区)税务机关。
(二)地、县级税务机关审核
县(区)国税局、地税局应对事务所上报的年检材料逐项进行审验,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而后将年检材料报地(市)税务机关;地(市)税务机关将年检材料汇总后上报省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三)省局管理中心复查
省局管理中心对地、县级税务机关上报的年检材料进行复审,并根据需要对本地区的事务所进行实地抽查;复查结束后,在《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和《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中签署年检意见,填写《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情况汇总表》(附件4),并将年检结果在本地区主要报刊及行业网站进行公告,同时以文件形式发送地、县级税务机关。
(四) 全国重点抽查
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各地年检开展情况,组织重点抽查。
六、年检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一部署。开展注册税务师和事务所年检是加强行业监管的重要手段,是贯彻落实《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高度重视,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行业领导工作小组的作用,加强组织领导与协调配合,并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统一部署,确保年检工作有序开展。具体工作由省局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二)深入细致,取得实效。注册税务师和事务所的年检涉及内容较多,各地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年检项目与标准,进行深入细致的检查,不能走过场。根据实际情况,各地可进一步细化年检项目。对去年检查发现的问题是否已纠正,要进行核查。对违规违法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确保年检工作取得实效。
(三)总结上报,情况反馈。年检工作结束后,各地应及时进行总结,并于9月20日前将年检工作总结报告及《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情况汇总表》,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届时,国家税务总局将各地年检开展情况及抽查情况进行通报,对年检开展好的地区予以表扬,同时对年检工作不重视、落实不力的地区予以批评。
附件:1.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
2.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
3.税务师事务所人员情况表
4.省(区、市)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情况汇总表
二○○六年七月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06年7月13日封发
校对:注册税务师 电子发文联系电话:01063417501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中税协发[2006]014号
关于2006年度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年检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武汉、成都、西安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根据协会章程和《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中税协决定于2006年7月15日至8月31日开展对会员的年度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执业会员及团体会员。
非执业会员的年度检查工作由地方协会自行安排。
二、年检内容
1、执业情况。会员是否遵守《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注册税务师自律管理办法》和其它相关管理办法之规定,依法诚信执业。
2、后续教育情况。执业会员是否按《注册税务师后续教育管理办法》的规定参加后续教育培训。
3、会费交纳情况。会员是否按会费交纳管理规定交纳会费。
4、劳动用工情况。团体会员是否按《劳动法》之规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三、工作安排
1、中税协负责对年度检查工作的指导;年度检查工作完成后,年内将组织进行重点抽查。
2、地方税协负责年检工作的组织实施。为避免重复检查,协会的年检与税务机关的年检要一并进行。工作开展前,要加强与税务机关的联系,搞好配合,协同做好年检工作;要制订工作方案,结合当地实际,细化检查内容,做好安排部署,并将年检工作的内容、方法、步骤及时通知会员;工作完成后,要及时将年检情况报给中税协。
3、执业会员和团体会员要认真做好年度检查准备和落实工作。首先要认真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立即进行整改。二是要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和协会的年检工作,切实把年检当作一次查问题、找原因、促管理、求发展的好机遇。
四、问题处理
1、在检查工作中,凡发现会员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的情况,则年检不予通过,要求限期改正;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不再适合继续执业的,应提请行政机关注销其执业资格。
2、凡未通过税务机关年度检查的会员,协会的年检就不予通过;经过整改后通过税务机关的年度检查,则协会的年检可以通过;被行政机关注销执业资格的,应取消其会员资格,收交会员证。
3、检查结论按“中税协发[2006]008号”文件的要求,登记在会员证“年度检验记录”页;对会员的奖惩登记在“奖惩记录”页。尚未发放《会员证》的协会,检查结果按往年的办法,暂登记在相关证件或资料上。
五、工作要求
年度检查是各级协会实施行业自律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方协会要予以高度重视。一要加强对年检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确保年检工作的质量和效果。二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使其真正起到落实监督、加强管理的目的。三要及时进行总结。要针对年检中发现的问题,找出原因,提出改进措施,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二○○六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