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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册税务师出具企业税前弥补亏损额经济鉴证证明工作程序及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09-03-22 来源:管理中心 作者:本站


各税务师事务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200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市国税局下发的《关于亏损企业附报中介机构鉴证证明的通知》(大国税函[2006]第6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及《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我市将开展由注册税务师出具企业税前弥补亏损鉴证证明工作,为了保证这项工作的健康展开,根据《办法》和大连市的具体情况,大连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特制定以下鉴证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一、对出具企业税前弥补亏损鉴证证明的涉税中介机构的资质要求          
从事2005年以前《通知》规定的出具企业税前弥补亏损鉴证证明的税务师事务所是指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在大连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的税务师事务所,并且要有五名以上(合伙所三名以上)的执业注册税务师,业务开展正常,无违法违规纪录,年检合格。具有出具2005年以前企业税前弥补亏损鉴证证明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见附件一。
二、鉴证证明的内容
注册税务师应对需要出具税前弥补亏损鉴证证明的企业进行审查,依据税法的有关规定,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计算基础上,做出职业判断,制作工作底稿,出具经济鉴证证明。企业税前弥补亏损鉴证证明应以税务师事务所的正式文件形式出具。证明项目包括:委托单位、鉴证年度、鉴证内容、鉴证人员、鉴证依据、鉴证结论、鉴证时间、鉴证责任及委托单位所属主管国税机关等。企业税前弥补亏损鉴证证明应由2名以上执业注册税务师签字,并加盖税务师事务所印章。(鉴证证明规范格式见附件三)。
按《通知》要求,企业税前弥补亏损鉴证证明应包括以下具体内容:
   第一,纳税人申报收入总额、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损失是否真实、合法;
   第二,纳税人已申报亏损额是否真实、准确,是否按税收法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包括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对外投资分利、企业合并、分立、兼并、股权重组等);
   第三,纳税人进行纳税调整是否准确(包括调整项目、政策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
第四,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审批、备案的涉税事项是否按规定报批、备案等;
第五,税务机关检查查补(退)所得额是否作调整;
   第六,综合评价。
第七、附报《所得税年度盈利(亏损)额期初设置表》。
注册税务师鉴证企业申报2005年之前的亏损额可参照附件四的鉴证业务标准试行,各所在使用该标准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上报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三、鉴证的工作程序
税务师事务所在接受纳税人委托其提供企业税前弥补亏损鉴证证明的工作程序下:
1、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出具企业税前弥补亏损鉴证证明的委托协议;
2、税务师事务所委派执业注册税务师制定企业税前弥补亏损鉴证工作的工作计划;
3、执业注册税务师具体实施企业税前弥补亏损鉴证工作,规范制作工作底稿;
4、税务师事务所对工作底稿和企业税前弥补亏损鉴证情况实行三级复核;
5、税务师事务所按规范格式以正式文件出具企业税前弥补亏损鉴证证明,送交委托人,委托人签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如果纳税人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为办理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的申报工作,税务师事务所也可按为企业提供涉税服务的工作程序代为申报。
6、鉴证工作全部结束后,税务师事务所应于工作终了后20日内将鉴证结果汇总(《企业税前弥补亏损额鉴证业务汇总表》见附件二)报送到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四、鉴证的执业规范和自律要求。
1、执业注册税务师在出具鉴证证明时应当以国家法律、税收法规为依据,在出具鉴证证明时必须保持高度认真负责精神,所提出的判断意见,应当客观公正和实事求是,所形成的经济鉴证证明,需对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数据的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
2、执业注册税务师对在经济鉴证过程中得到资料和情况应当严格保守秘密。除非得到委托人允许或法律规定、职业责任要求公布之外,不得将任何资料和情况提供或泄漏给第三者。
3、执业注册税务师执行鉴证时必须进行实地审查,包括运用核对、查询、复核、观察、盘点、函证、分析、报告等方法,取得确实证据。
4、执业注册税务师遇有下列情况,应当予以拒绝出具鉴证证明,并向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一)委托人示意作不实或不当证明的;
(二)委托人对需要鉴证的事项不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资料的;
(三)委托人有意隐瞒真实情况。
5、执业注册税务师在实施审查鉴证过程中必须制作工作底稿并做出相应记录,对重要的事项须取得确实证据。工作底稿应当列入税务师事务所档案(工作底稿的种类见附件五)。
6、执业注册税务师出具的鉴证证明一式三份,委托人、委托人的主管税务机关、税务师事务所各一份。
7、经济鉴证业务的收费标准按大价发[1996]42号文件收费标准执行,各税务师事务所不得随意压价或随意提高收费标准。
8、执业注册税务师不认真履行职责不按规定程序出具经济鉴证证明的,注册税务师协会要按照《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分别给予警告、通报等惩戒,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将取消注册税务师所在事务所下一年度的涉税鉴证资格。
9、执业注册税务师出具虚假鉴证证明的,提请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细则进行处罚,并提请行政管理部门吊销税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和收回执业注册税务师的执业资格证书。
10、执业注册税务师与纳税人合谋,故意出具虚假鉴证证明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文件所附资料及表格仅限对2005年以前的企业税前弥补亏损鉴证使用,以后年度企业税前弥补亏损鉴证使用的相关资料另行文规定。
附件:
一、具有出具2005年以前年度企业税前弥补亏损鉴证证明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
二、企业税前弥补亏损鉴证业务汇总表;
三、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经济鉴证证明规范格式;
四、企业税前弥补亏损鉴证业务标准;
五、企业税前弥补亏损鉴证证明工作底稿目录。
                  
                         二O O六年六月十三日
相关附件见文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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