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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换发《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3-22 来源:管理中心 作者:大注税管发[2005]10号

各税务师事务所:
按总局要求,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决定从2006年1月5日起为各所换发新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请各所于2006年1月5日至1月20日持事务所《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一份、原《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正、副本)、工本费100元到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办理换证。2005年度年检未通过的事务所,暂不予换发新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待整改合格后再换发。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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