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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税务师事务所合并、变更、注销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3-22 来源:管理中心 作者:大注税管发[2004]14号

各税务师事务所:
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的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并、变更、注销税务师事务所备案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50号)的要求,现将税务师事务所合并、变更、注销备案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务师事务所合并、变更、注销,应向工商部门提出申请并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后,报大连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合并税务师事务所报送材料: (1)事务所合并情况的报告; (2)公司章程; (3)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正、副本;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并(撤销)公司批复文件;(5)营业执照复印件;(6)执业注册税务师调转表或非执业注册表;(7)股东大会决议。
2、税务师事务所变更法人、名称等事项报送材料:
(1)事务所变更情况的报告;(2)股东大会决议;(3)公司章程。
    3、税务师事务所变更地址事项报送材料:(1)事务所地址变更情况报告;(2)股东大会决议;(3)公司章程;(4)租房协议或房产证明。
    4、注销税务师事务所报送材料:(1)股东大会决议:(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公司批复文件;(3)执业注册税务师调转表或非执业注册表;(4)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正、副本。
二、合并、变更性质后的税务师事务所,符合税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的,由大连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核发新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不符合税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的,大连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收回原发的事务所执业证,不再核发。
三、注销的税务师事务所,由大连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核销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
四、税务师事务所办理合并、变更、注销的;应在工商手续变更后10日内报大连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



                

          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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