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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3-22 来源:管理中心 作者:大注税管发[2005]4号

各税务师事务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和税务代理工作的通知》(国税[2004]957号)的要求,强化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的管理。根据《有限责任(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定于2005年7月1日至8月30日对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进行年检。现将工作的重点与要求通知如下:
一、    检查的对象
经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批准成立的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登记的注册税务师。
二、    对事务所的检查
(一)    检查事务所的执业资质
执业资质方面:执业注册税务师的人数、股东人数是否达到规定标准,注册资金是否到位;事务所变更、注销、合并是否上报备案;有无未经总局管理中心批准而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分支机构。
(二)    检查事务所执业行为
是否按规定建立了业务档案及工作底稿制度;有无只收取代理费,不服务现象;执业质量控制、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三)    对事务所财务核算的检查
检查是否使用统一核算软件,财务报表是否真实、有无隐匿、转移收入,乱收费、乱支出,不使用正规统一的专用发票,未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及未足额缴纳会费现象。
三、    对执业注册税务师的检查
(一)    执业注册税务师在税务代理活动中有无违反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或违反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行为的。
(二)    有无未办理退休或辞职手续的公职人员,从事税务代理的。
(三)有无在两个(含)以上事务所执业并出资或虚假出资的。
(四)有无受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不良行为记录的。
(五)有无不在事务所执业或未按规定交纳会费的。
(六)有无调离事务所或未参加注册税务师后续教育的。
(注册税务师的年检办法和时间另行通知)
四、对年检中发现问题的处理
(一)经年检合格的执业注册税务师,在执业注册证书上加盖年检合格印章;未通过年检的执业注册税务师,收回执业注册证书及执业专用印章,不得继续执业。
(二)经年检不合格的事务所限期整改,通过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停业整顿并收回事务所执业证并公示。对事务所存在不正当经济行为的,要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处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未按规定参加年检的注册税务师和事务所视同未通过年检。
四、年检工作要求
(一)各事务所要高度重视年检工作,按文件要求的内容先进行自查,如实填写《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在事务所自查的基础上进行实地查验。
(二)各事务所要如实提供资料,由专人汇报工作,对查出的问题要主动整改。本次检查由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和注册税务师协会组织实施。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




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主题词:税务师  事务所  年检
                                                                         
报: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中国注册税务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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