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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开展税务代理行业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


发布日期:2009-03-22 来源:管理中心 作者:大主管发[2004]6号

各税务师事务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开展税务代理行业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国税注字[2004]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提高认识。各税务师事务所要组织全体人员认真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中介组织建设、充分发挥社会中介组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作用的论述及《关于开展税务代理行业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充分认识这次专项检查是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极大关怀和爱护,是推进注册税务行业健康发展的有力措施,通过专项检查将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发展产生积极作用。
(二)加强领导,周密安排。这次税务师事务所的专项检查,与税务机关的专项检查工作同步实施。各税务师事务所的法人代表要亲自抓,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指定专人负责,确保按时、保质完成任务。
(三)按时上报总结、统计表。请各税务师事务所在5月20日前将专项检查的文字总结和统计表,一并上报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四)专项检查的方法、步骤及时间划分。本次专项检查采取各税务师事务所自查和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实施。先自查,后检查。5月20日前自查;5月20日至6月底,管理中心组织力量结合今年的年检一并验收检查。
附:大连市税务代理行业专项检查自查表

                                 大连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2004年5月11日 关于开展税务代理行业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
国税注字[200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规范税收征管和税务代理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21号)精神,各地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既要与征管、计统(会)、纪检监察部门密切配合做好本地区的自查自纠工作.更要从税务代理行业的角度进行检查,以确保此次专项检查的效果和质量。为此,特就行业专项检查的重点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行业专项检查的重点及处理意见
(一)从严查处以费低税问题。事务所参与以费抵税,属于知法犯法,严重违背了依法代理和独立执业的基本原则。对有以费抵税行为的事务所,必须立即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事务所执业资格,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二)从严查处明脱暗不脱、脱钩不彻底问题。明脱暗不脱是指违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代理机构脱钩改制规定和脱钩改制验收标准,制造脱钩改制假材料,在人员、财务、职能上没有真正脱钩的事务所。脱钩不彻底是违反税务代理机构脱钩改制规定,脱钩改制材料不齐全,改制不到位,个人没有出资的事务所。
1、对明脱暗不脱的事务所,一经发现,立即停业整顿,并限期整改。逾期未按规定整改的,吊销事务所执业资格。
2、脱钩不彻底的事务所,一经发现,立即停业,限期:10天整改。经过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吊销事务所执业资格。
3、仍在税务机关办公楼内租用办公用房的事务所,必须立即搬出。否则,吊销事务所执业资格。
(三)从严查处代理收入分成和高额支付租赁费问题。事务所脱钩改制后,已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社会中介机构,与税务机关不存在隶属或挂靠关系。应当依法执业,依法核算,依法纳税。严禁以各种非法手段开展业务,获取利益。事务所向税务机关支付代理收入分成或高于当地市场价格支付财产或资源租赁费,是严重的违规行为,除由纪检、监察部门按政策规定处置外,对事务所要限期整改。凡未按当地市场价格向税务机关支付房屋、设备等租赁费用的事务所,从2005年开始一律不得租用税务机关的任何财产。
(四)事务所在开展业务活动中,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政策。或依靠税务机关强制代理的,要依法处理。对只收费不服务或违反代理协议的收费行为,要立即纠正,该退赔的要退赔,逾期不改的吊销事务所执业资格。
二、要求
(一)各地管理中心要高度重视此次行业专项检查工作。
近来,群众来信来访及新闻媒体反映的明脱暗不脱、强制代理、高额收取租赁费甚至以费抵税等突出问题,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不仅严重损害了税务机关的声誉,侵犯了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利益,也妨碍了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为此,各地务必对行业专项检查高度重视,把这次行业专项检查作为重塑注册税务师形象、健全管理体制、提高执业质量、加快住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有利契机。各地管理中心要立即通知所辖事务所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并要求事务所主动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专项检查,如实反映消沉。同时,各地管理中心要组织力量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在检查工作中要认真负责,不得走过场。检查要深入细致,要查看原始资料。对查出的问题要实事求是,不得掩盖问题,回避矛盾。
(二)几个主要事项的检查要点
1、查看、询问事务所有无税务机关公职人员,查验退休、提前退休、离职、辞职人员的原始资料、个人出资原始凭证。
2、检查财务脱钩的资产处置原始材料和批复文件,租赁协议,财务大额支出原始凭证。
3、检查税务代理协议、工作底稿、复审报告和咨询、顾问、筹划意见书,查看它有无强制代理、只收费不服务、以费抵税等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请各地下2004年5月25日前将行专项检查整改情况上报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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