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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对税务代理服务性收费进行检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3-22 来源:管理中心 作者:大注税管发[2003]13号

各税务师事务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对税务代理服务性收费进行检查的通知》(国税注字[2003]18号)转发给你们,请各所按照通知要求,依据我市税务代理业务收费标准(大税师协发[1996]2号,认真进行一次自查。
自查总结于12月15日前报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国税注字(2003)18号
关于对税务代理服务性收费进行检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抓好税务代理服务性收费的整顿和规范工作,根据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开展2003年全国企业治乱减负工作大检查的通知》(国减负[2003]8号)和《关于做好全国企业治乱减负工作总结和2004年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减负[2003]9号)中“整顿和规范中介机构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要求,请你们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近期抓紧对税务代理服务性收费进行一次自查,为迎接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检查组的抽查做好准备。
各税务师事务所必须严格执行省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对违反物价部门规定超标准收费的,要退还多收部分;对虽没超过收费标准,但服务质量差的,要限期整改;对只收费不服务的,要退还所收代理费。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地要限期纠正并认真总结,检查结果于12月20日前报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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