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代理工作底稿(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3-22 来源:管理中心 作者:大注税管发 [2003] 2 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税务代理工作底稿(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各税务师事务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代理工作底稿(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发[2002]961号)转发给你们。对本文规定工作底稿及我市现有工作底稿的使用,规定如下:
一、本底稿的适用范围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审核;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核;企业年度发生亏损的审核;企业年度申请退企业所得税的审核;企业发生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费用需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审核;企业发生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核。
凡发生上述业务,一律使用本文规定工作底稿。原使用的所得税代理业务工作底稿停止作用。
二、本文附列的综合类工作底稿同时做为其它税务代理业务工作底稿使用。原印制的《委托人基本情况表》、《税务代理工作底稿用纸》等工作底稿不再使用。
三、除“所得税”以外,其他税种现有工作底稿继续使用。
四、本工作底稿由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统一印制、发放。
五、本工作底稿使用日期:2003年8月1日起。
大连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二ОО三年七月七日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国税函 [2002] 961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代理工作底稿
(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税务代理的执业行为,保证企业所得税代理工作的正常进行,现将《税务代理工作底稿(企业所得税)》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的监督、指导和管理。
附件:税务代理工作底稿(企业所得税)
二ОО二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