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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注册税务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3-22 来源:管理中心 作者:大注税管发[2003]1号

各税务师事务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注册税务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1、事务所注销、合并、变更名称、改变性质需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批准,事务所变更法人、股东必须上报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批准,批准后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事务所地址、电话发生变动需在变动后30日内报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
2、执业注册税务师在本市内调转,必须填写《注册税务师调转申请表》,经调离、调入双方事务所所长签字、事务所盖章,报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批准,方可调转。
3、执业注册税务师调离本市,需持事务所证明(证明事务所同意其调离本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到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办理调转手续。
4、从外省市调入本市的执业注册税务师,需持转出地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出具的同意转出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到大连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办理执业注册。
5、注册税务师执业(非)执业证书、印章丢失,需本人在《大连日报》公告丢失,声明作废后凭报样和公告发票复印件到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办理挂失手续,并在管理中心网站公示一个月后办理补发新证。


大连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二00三年七月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国税注字[2003]10号
                                                      

关于注册税务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最近,一些地区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反映,在对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出现的有些问题应予以明确。根据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116号)、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9]79号)和《有限责任(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国税发[1999]192号)的规定,经研究,现对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税务代理行业属于资格准入控制行业,只有注册税务师才有资格作为发起人、出资人,申请设立税务师事务所。
二、税务师事务所的股东离开本所,其股份自离开之日应予以转让,受让人必须是注册税务师。
三、年龄满70周岁的注册税务师不能继续执业,也不能继续担任税务师事务所的所长,其股份按上条规定予以转让。
四、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者,才有资格担任税务师事务所的所长,所长为法定代表人。
五、注册税务师转入异地税务师事务所执业的,由转出地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对转入地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出具同意转出证明,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备注栏注明已转出,连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一并转至转入地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由转入地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按规定办理该注册税务师注册事宜,收回原证书,核发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抄送:中国税务咨询协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相关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大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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