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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般纳税人C类户改为小规模纳税人后执行税务代理协议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3-22 来源:管理中心 作者:大注税管发[1998]004号

近来,一些代理客户反映,原来属增值税一般纳税入C类产企业,按照市国税局的规定,被重新认定为小视模纳税人。根据这种变化,如何执行双方签定的税务代理协议书的
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原由税务代理机构与原一般纳税人C类企业签定的税务代理协议,应停止执行。代理机构不再为已改为小规模纳税人的C类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审查纳税情况报告书”。经双方协商,可以继续签定代理其他内税事宜的协议,其代理收费的执行按收费标准多退少补;如企业提出不再委托代理,代理机构应与企业终止协议,按实际代理的时间和项目,协商返还所收取的代理费。
    大连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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