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严审批税务师和税务代理机构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3-22 来源:管理中心 作者:大税师审发[1995]2号
各县(市)、区国税局、地税局、各分局、各税务代理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 060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了抓紧首批税务师考核认定工作,对原已申报税务师考核认定人员中,连续从事税收业务工作15年以上者,按国税发(1995)060号文件要求,应具备中等以上专业学
历或中级以上经济技术职称的,各局将有关人员的学历证明或职称证明及复印件在6月10日前提交市税务师审委会验证。
2、凡1994年12月31目前在我市批准的税务代理机构以及大连市国税局税务咨询代理事务所及其分所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人员,可按国税发(1995)060号文件规定参加税务师资格培训,经考试合格者核发税务师资格证书。
三、对取得税务师资格,并符合税发(1995)060号文件第二款有关条件的人员,要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可凭税务师资格证书到市税务师资格审委会领取执业申请表,提出执业申请,经批准后必须加入税务代理机构才可以新税务代理业务。
四、市税务师资格审委会将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对代理机构进行审核、年检。年检合格后报国家税务总局核查,核查合格后发给税务代理许可证书,对年检达不到标准的将
取消其代理资格。
大连市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
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