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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税务代理发票使用和 管 理 的 通 知


发布日期:2009-03-22 来源:管理中心 作者:大注税管发〔1998〕008号

各税务代理机构:
    为加强税务代理的管理和监督,结合税务代理机构年检反映出的问题,对税务代理发票的使用和管理,特做如下规定,望遵守。
    一、税务代理机构及其税务代理人员在收取税务代理费时,必须向企业(委托人)开具税务代理发票,不得使用“企业事业单位收款发票”或“社会服务业统一发票”以及其他类别的发票。开出的其他类别发票,企业有权拒付代理费,并且企业按发票支付的代理费也不得计入成本,在所得税前扣除。对不按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一经查实,视作违章,将按发票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税务代理发票,经市地税局批准印制,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税务师协会统一管理、统一供应,任何单位不得自行印制。
    三、税务代理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购领、登记、保管、开具发票,如发生被盗、丢失等情况,应立即报告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应按照税务机关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领购、保管、开具发票,不得开具假发票,不得开具上下联不符的发票,不得拆本使用,不得转借等,如有违犯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税务代理机构到管理中心购领发票时,应持主管税务机关颁发的“发票购领簿”和已使用完的发票,经交验后方可领购。每次只限领购2本(大所不超过5本)。
    五、为加强源泉控制,自1999年1月1日起,在供应发票的同时,对已使用过的发票进行交验,同时按交验发票开具的税务代理费的全额缴纳3%的会费,如不缴纳,停止供应发票。
    六、税务代理机构废业时,应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到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办理发票审验手续,并加盖验讫印章。


                                大连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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