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业税务师执业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3-22 来源:管理中心 作者:大注税管发〔1999〕11号
各税务代理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业税务师执业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8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年龄在60岁以上未取得注册税务师资格的执业税务师经培训认定考试合格后,给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是对从事税务代理工作老同志的关心和照顾,也是鼓励一些老同志更好地做好税务代理工作。因此,各单位领导要认真学习掌握文件精神,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办理,要坚持原则,既不扩大范围,也不要遗漏。
二、申请执业注册者的条件
(一)年龄:截止到1998年6月30日,男年满60周岁(1938年6月30日以前出生)、女年满55周岁(1943年6月30日以前出生)的,到2000年12月31日前不满70周岁的;
(二)未参加考试或参加考试现未取得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的;
(三)本人为执业税务师,持有大连市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颁发的执业税务师证书;
(四)连续二年专职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具备独立执业能力,并能够继续在税务代理机构执业的; (五)申请执业注册本着自愿的原则。
三、申请执业注册者应报送的材料;
(一)填写《执业注册申请表》一式三份,不得使用铅笔、元珠笔填写;照片为近期免冠一寸彩照,另附一张二寸彩照(办理证书使用);
(二)执业税务师证书及复印件(三份);
(三)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三份);
(四)税务师事务所为申请执业注册者出具的证明,不少于500字(三份);
(五)个人业务总结(近二、三年的)不少于2000字(三份)。
四、工作步骤:
(一)对本所符合条件的人员,将应报送的材料集中后于十一月二十日前报到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二)管理中心对申请执业注册者的条件、材料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者进行业务培训和执业能力的认定考试,安排在十二月初进行。
(三)管理中心将我市认定考试合格人员名单及《执业注册申请表》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四)管理中心对经总局复审合格者给予办理执业注册登记,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业税务师执业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国税发〔1999〕18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业税务师
执业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号)的精神,决定对年龄在60岁以上未取得注册税务师资格的原执业税务师进行考核后,予以注册登记。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截止日期:1998年6月30日),且于2000年12月31日以前不满70周岁,未取得注册税务师资格的原执业税务师,要求继续在税务代理机构内执业的,均可向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申请执业注册。
二、申请执业注册者应向所在地的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递交下列材料:
(一)执业注册申请表(见附件);
(二)执业税务师证书复印件;
(三)身份证复印件;
(四)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连续二年专职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及具备独立执业能力的证明;
(五)个人业务总结。
三、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对申请执业注册者提交的上述材料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者进行不少于20学时的业务培训和执业能力认定考试(培训及考试方式由各地自行安排,试题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并于2000年1月31日前,将考试合格人员的《执业注册申请表》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各地在初审及认定考试工作中,必须坚持原则,严格把关,不得扩大范围。
四、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对各地上报的材料进行复审。复审合格者,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
五、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按照总局印发的《注册税务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及《关于做好1998年度注册税务师注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对此次执业注册人员实行统一管理。
六、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原执业税务师,要求继续在税务代理机构内执业的,其执业资格保留到2000年年底,过渡期结束后,其执业资格失效。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