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1年度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3-22 来源:管理中心 作者:大注税管发〔2001〕13号
各税务师事务所:
按照《注册税务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9〕79号)的要求,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将对在大连市注册的执业注册税务师进行年检验证。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的所有人员。
二、年检内容
(一)执业注册税务师年龄是否符合规定;
(二)执业注册税务师是否专职在税务师事务所工作;
(三)执业注册税务师从事主要税务代理业务的情况(此项暂留待事务所年检时,一并检查);
(四)执业注册税务师有无受过刑事处罚;有无在代理工作中因严重失误而受到处罚;
(五)执业注册税务师参加后续教育和培训的情况;
(六)执业注册税务师的调转是否已按规定办理调转手续,手续是否齐全;
(七)应该年检的其他内容。
三、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不予通过。
(一)年龄已满70周岁;
(二)在两个以上的事务所兼职执业;
(三)已调离事务所不从事税务代理执业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参加后续教育和培训;
(五)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六)受刑事处罚;
(七)代理工作中有严重失误并受处罚;
(八)凡未按规定办理调转,且在年检前未办好一切相关手续的;
(九)其他不适合担任执业注册税务师的情形。
四、各税务师事务所应根据本通知提出的年检内容和要求,组织本所执业注册税务师进行认真自检并填写《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一式两份。事务所负责人应对登记表中的内容予以认真如实地审查并代表事务所签署意见。
各税务师事务所对本所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的情况按照年检的内容写出报告,对未参加年检的人员进行注明,并说明原因。同时将年检登记表和个人《执业注册证书》报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进行审验。
五、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审验时,将根据情况进行抽查核实。检验合格者,在《执业注册证书》上加盖“年检专用章”。对年检不合格者,撤消其执业资格,收回《执业注册证书》及执业专用印章或暂停执业。
六、参加年检的执业注册税务师在报送年检表的同时交纳个人会费人民币100元整。
七、本次年检时间从7月15日起8月15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大连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二OO一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