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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连市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3-22 来源:管理中心 作者:大注税管发〔2000〕57号

务师事务所:
    现将“大连市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办法中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抓好落实。

大连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二OOO年四月十一日
                          大连市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依据人事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116)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继续教育制度的目的在于督促注册税务师接受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不断更新知识,掌握最新的税收政策法规,提高操作技能,推动我市税务代理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  接受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和考核,是注册税务师注册登记和年度考核的必备条件之一。为加强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的管理与考核,由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统一印制《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证书》,用以登记参加继续教育时间、内容和成绩等。
第四条  继续教育的内容及种类
(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举办的各类专业培训,每年度不少于40学时,由管理中心按培训的实际学时统一在证书上登记。
(二)各所自行举办的各类业务学习,由各所负责人最多按20学时在证书上登记。
(三)参加其他部门举办的各类税务、会计专业培训学习、凭举办单位的有效证明,由各所负责人最多按5学时在证书上登记。
(四)注册税务师个人自学,凭学习笔记(不少于3000字),由各所负责人最多按10学时在证书上登记。
第五条  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每年累计学时不少于75学时。
第六条  继续教育证书由注册税务师本人保存,由所在税务师事务所负责登记,负责人签字盖章。
第七条  继续教育证书的审核、验证由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负责,每年进行一次,三年换证一次。
第八条  注册税务师在一个年度内,未参加继续教育,或累计学时不足75小时,将视为年检不合格,本年度将不予登记。
第九条  继续教育证书是注册税务师业务学习和职业教育的证明。各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要如实写填,不得弄虚作假,如发现弄虚作假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继续教育证书如丢失或破损,经本人申请,所在税务师事务所负责人认定后,视情况予以补发或更换,证书编号不变。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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