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税协发〔2023〕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按照税务师行业“十四五”时期发展规划要求,为全面提升行业规范化建设质量,完善行业制度体系,强化行业自律监管,建设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相对稳定的自律检查队伍,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制定了《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自律检查人员管理办法》。经中税协会长专题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年10月11日
(只发电子件)
抄送:会领导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2023年10 月11日印发
校对:自律监管部 吴博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自律
检查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业自律监管,建设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相对稳定的自律检查队伍,根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和《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律检查人员(以下简称检查人员),是指由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遴选,参加中税协组织的行业日常、专项(含等级税务师事务所实地审核等)、专案自律检查的人员。
第三条 中税协对检查人员实行统一管理、统一遴选、统一培训,定期维护和更新检查人员信息,并对检查人员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遴选条件
第四条 检查人员由个人申请或推荐,经中税协秘书处审核,符合条件的提交会长专题会审议,通过后录入检查人员档案库。
第五条 检查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税收事业,坚持原则、认真负责、廉洁奉公,无不良诚信记录和违纪违法记录;
(二)掌握税务、会计、审计和相关法律专业知识,熟悉税务师行业发展及税务师事务所经营情况;
(三)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精力充沛,胜任工作需要。
第六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优先选用:
(一)取得(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等职业资格或已评聘经济、会计、审计、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
(二)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全国税务领军人才选拔的;
(三)通过财政部全国会计领军人才选拔的;
(四)通过中税协领军人才、高端人才选拔的;
(五)具有5年以上税务稽查、审计工作经历的。
第三章 管理使用
第七条 中税协建立和保管检查人员档案,并为检查人员颁发聘书。
第八条 检查人员采取聘任制,每届任期四年。聘期内履职良好,且无违规情况,期满可续聘。
第九条 检查人员的使用采取随机抽取或定向指定的方式。被抽取或指定的检查人员应按时参与相关工作,有特
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当提前向中税协请假。
第十条 被抽取或指定的检查人员,在检查活动开始前,应签署保密承诺书。
第四章 职责与监督
第十一条 检查人员主要职责:
(一)参加中税协组织的日常、专项(含等级税务师事务所实地审核等)、专案自律检查的人员;
(二)参加中税协组织的自律检查工作培训和相关工作会议;
(三)对行业自律监管、等级税务师事务所认定等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四)完成中税协委派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检查人员工作守则:
(一)服从工作安排和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加自律检查工作;
(二)参加受委派工作中,与工作对象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应主动报告,实行回避;
(三)对参与相关工作掌握的相关政策、资料数据及其他工作内容进行保密;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十三条 中税协严格保障检查人员信息的安全,严禁私自复制、下载、泄露、转让或出售检查人员信息和资料。
第十四条 检查人员参加自律检查活动,应当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得与检查对象及相关人员串通,为有利益关系者提供便利;
(二)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
(三)不得通过施加倾向性、引导性的影响,干扰其他检查人员独立作出判断和压制不同观点的检查人员意见;
(四)不得作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评价,不得出具严重偏离检查要求的意见,不得违背规定的检查程序、方法和标准;
(五)不得擅自披露、使用被检查对象的商业秘密;
(六)不得单独与检查对象及相关人员接触;
(七)不得复制保留或向他人扩散检查资料,泄露检查信息;
(八)不得有影响检查正常有序进行或者检查公正性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税协审定,终止并取消检查人员资格:
(一)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再胜任检查
人员任职条件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参加相关工作两次以上的;
(三)隐瞒个人情况,不主动执行回避制度的;
(四)本人申请不再担任检查人员的;
(五)不适合担任检查人员的其他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中税协按照相关规定向检查人员支付劳动报酬,报销差旅费用。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税协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