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领航电子有限公司是一家生产、销售磁性材料类电子元器件的公司。今年5月,公司将一台2008年前购入的旧机器设备销售,并计提了17%的销项税。当企业正准备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正逢薛城区国税局与当地注册税务师事务所联手组成的“注税专家团”到企业进行税收政策辅导。会计便向“注税专家团”成员之一的枣庄方正税务师事务所注册税务师杨磊咨询该项业务是否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杨磊详细询问了固定资产购置年限后,给出了解决意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该设备在2008年前购入,可享受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但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企业按照注册税务师的建议操作,原本计提的两万元的增值税,一下降到了2400元,减轻了税负,节约了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