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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注税应进一步明确各自的发展方向


发布日期:2012-03-12 来源:管理中心 作者:中国税务报

本报讯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2012年立法工作计划,注册会计师法修订被列为第一档立法项目,力争在2012年内完成。该消息甫一发布,立刻引起了业界的强烈关注,其中,是否应该打破注会行业面临的“涉税鉴证壁垒”,成为注会行业和注税行业争议的焦点。

    据业内人士介绍,现行的注册会计师法颁布于1993年,于1994年正式实施。其对规范注会行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17年来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对加快发展我国注会行业提出了很多新要求、新问题,这迫切需要通过修法加以解决。比如,大型会计师事务所的培育和发展需要引入国际通行的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组织形式已难以适应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的要求;又如,目前行业中反映突出的会计师事务所数量增长偏快、规模偏小等问题,只有通过修法提高市场准入门槛才能从根本上予以解决;再如,加快推进现有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本地化,也需要对现行注册会计师法的相应条款作出修改,等等。

    对于上述问题如何进一步完善,业界有一些争议,其中争议最大的是,是否应该借注册会计师法修订之机打破注会行业面临的“涉税鉴证壁垒”。目前,各级政府及各部门都对各自领域内的中介机构开展业务设置了准入门槛,比如证券业务资格、税务鉴证业务资格、金融业务资格、司法业务资格等等。

    注会行业的业内人士认为,这些名义上保证业务质量的资格限制,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注会行业的发展。注会行业的业内人士认为,涉税类业务注册会计师完全可以做,但是在实际业务中却常常遭遇一些政策壁垒。比如,前不久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税务师事务所公告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7号),对税务师事务所的资质、行业准入、跨地域执业等内容予以明确,规定只有经公告的税务师事务所才能做涉税鉴证业务。该公告称,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业务文件中,凡涉及“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字样的,统一解释为“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注会行业的业内人士认为,类似这样的规定影响了注会行业的发展。

    但是,注税行业的业内人士却并不这么认为。京都天华税务合伙人潘晓东表示,任何一个行业的发展,都会呈现出逐步细分的特征。在具体的执业过程中,注册会计师更注重的是对会计准则和会计信息的把握,而注册税务师则更注重对税法的把握,两者的执业标准是两个完全不同的体系。更何况,由于我国税法日渐复杂,企业的经营规模日渐扩大,涉足行业呈现出多元化趋势,对企业的涉税鉴证业务也已经逐步发展为一个独立的体系,并被注册税务师所掌握。近些年,注册税务师在宣传税收法规、提高企业纳税意识、规范企业纳税行为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在潘晓东看来,注会行业与注税行业是两个完全不同的行业,应该按照各自的业务特长确定不同的发展方向,而不是总想“谁吃掉谁”的问题。

    大连得威税务师事务所所长杨宁也表示,注会行业和注税行业虽然在业务上有一些交叉,但是属于两个完全不同的行业。就涉税鉴证而言,注册会计师和注册税务师可以在工作底稿上相互借鉴,但在具体业务开展上一定要独立——注册会计师应该专注于财务数据的核算,而注册税务师应该专注于涉税数据的核算。

    杨宁还表示,注会行业和注税行业分属两个不同的主管部门,如果注会行业可以涉足注税行业的业务,那么注税行业是否也可以涉足注会行业的业务呢?如果这样的话,行业监管就会出现混乱,两个行业的市场秩序都会受到极大的影响,最终的结果就是两败俱伤,同时还有可能对纳税人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

    还有注税行业的业内人士表示,注会行业和注税行业还有很开阔的市场有待开发,尤其是一些比较复杂的高端业务。因此,这两个行业应该明确各自市场的定位,各自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不断拓展各自的新业务,而不是以抢占彼此的业务作为发展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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