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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税务司法鉴定所的成长历程


发布日期:2007-07-30 来源:管理中心 作者:中国税务报20070730

  “自2003年营口同继税务司法鉴定所成立以来,共受理委托司法鉴定案件27件,已结案25件。其中鉴定涉税案12件,涉税额达2.2亿元。鉴定所5名员工通过刻苦学习和培训,取得了司法鉴定专业会计师证书,税务司法鉴定业务已成为我们的优势业务。”营口同继税务师事务所所长兼税务司法鉴定所所长丁树云说。
  记者了解到,税务司法鉴定是指专业中介机构接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的委托,对案件涉税事项依法进行的鉴定,其属于司法鉴定的一种。司法鉴定是现代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司法审判中具有重要作用。近些年来,涉税犯罪案件越来越多,而对涉税案件的审理往往使司法机关、律师感到困难重重。原因在于税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属于小部门,法律法规众多,而且具有很强的实务性,检察官、法官、律师对税法的研究不多,对税收实际工作更是缺乏足够的了解,导致案件的审判往往只能根据税务机关的介绍进行,因此引起了很多争议。一些地方的司法机关为了顺利审理涉税案件,委托一些中介机构作税务司法鉴定,税务司法鉴定因此得以诞生和发展。目前,一些省市的注册税务师事务所拓展税务司法鉴定业务,也逐步得到司法机关的认可,成立了税务司法鉴定所。
  丁树云介绍,2003年3月,他们在辽宁省内第一个申请并首家被批准设立税务司法鉴定所。税务司法鉴定是中介机构的一项新生业务,当时社会认知度不高,因此鉴定所刚组建时,委托业务不多,收入上不去,生存都成了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提出“以服务求生存,靠信誉谋发展”的建所方针和“以人为本,依法执业,诚信服务、开拓创新”的运营理念,成功鉴定了几个案件,鉴定所知名度得以提高,并不断发展壮大,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站稳了脚。
  营口同继税务司法鉴定所承办第一个鉴定案件就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2003年,营口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某企业被区法院一审判有偷税罪,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会计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和三年。被告人不服,上诉到市检察院,市检察院委托营口同继税务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丁树云带领员工详细审查了有关资料,参阅了案卷中的有关证据和证言,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认为一审中原鉴定机构的鉴定应用法律有误,定性不准,偷税罪名不成立。他们用大量的数据和事实,依据准确的司法鉴定报告否决了一审中原鉴定机构的鉴定。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采信了同继税务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二审改判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会计无罪释放。税务司法鉴定在此案中发挥了关键作用,保护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去年5月,营口同继税务司法鉴定所受辽宁省公安厅“607”专案组的委托,对广州一大型企业偷税案进行司法鉴定。该企业偷税额达上亿元,案情重大,而且涉及黑社会。
  接案后,丁树云集中全所业务骨干,一张张地审核堆得像小山一样的账本、凭证和相关资料,先后多次往返广州内查外调,用了整整半年时间,终于圆满完成了鉴定任务,得到了省公安厅的高度评价。
  丁树云认为,司法鉴定要坚持科学、独立、客观、公正,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既要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税法的尊严和国家利益不受损失。在司法鉴定尤其是对涉税大要案的司法鉴定中,鉴定人员经常会受到方方面面的干涉、干扰,有时还受到恐吓和金钱贿赂,鉴定机构必须经得起这种考验。
  为了规范执业行为,使司法鉴定制度化、规范化,营口同继税务司法鉴定所根据《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部颁发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司法鉴定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条例》等法规,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先后研究制定了《司法鉴定业务操作规程》、《司法鉴定人岗位责任制》和《司法鉴定文明执业、优质服务公约》等制度和办法,对司法鉴定从接受委托到出具鉴定报告作了具体规定,使司法鉴定各项执业工作有章可循,有效地遏制了乱鉴、错鉴现象的发生。自建所以来,他们未发生一起错鉴问题。随着知名度的提升和实力的增强,营口同继尝试向外省市拓展业务。4年来,他们已经将司法鉴定业务拓展到沈阳、大连、丹东等市,下一步将向更大的范围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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