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桂林市地税局第一、第二稽查局以授课、面对面交流等方式,培训了桂林市最大的6家税务师事务所,并通过他们的中介代理网络,将最新的税收政策法规及时送到全市大中型企业的手中。在这次活动中,税务师事务所不仅是地税机关“心连心”纳税服务的对象,而且还成为地税机关间接扩大服务网络、放大服务效果的“二传手”。
事实上,税务中介等市场主体并不是税务机关之外纳税服务的唯一提供者,一类叫做“非政府组织”(国际上统称NGO)的提供者也开始崭露头角。“非政府组织”在学术上被称为与政府、市场并列的“第三部门”,具有“非营利性”和“利他性”两个核心特征。纳税服务领域里常见的非政府组织有“行业协会”、“纳税服务志愿者组织”等。
在桂林市资源县,当地首支纳税服务志愿者组织于不久前成立。其通过上门咨询、短信、电话、邮寄等方式,向纳税人提供税法宣传、税收政策咨询、纳税辅导以及税收援助等10项涉税服务。这支在当地税务机关引导和帮助下建立起来的志愿者组织,以公平、公正、中立、公信力强的形象,热情周到为纳税人服务,赢得了纳税人的信任,特别是中小纳税户的信任和欢迎,在一定范围内化解了征纳矛盾,改善了征纳关系。这类组织的出现获得了当地党委、政府的肯定和社会各界的支持。
仔细观察不难发现,在纳税服务方面,过去地税机关唱“独角戏”的局面正悄然改变,而“地税机关主导,市场主体、非营利组织共同参与”的新趋势已经显现。认识到这一点,对我们推动纳税服务工作深入开展,建立更有效的纳税服务新格局,富有建设意义。
环顾世界,政府部门与市场主体、非政府组织合作提供纳税服务,是一种比较常见的现象。其背后的原因与20世纪70年代西方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兴起有很大关系。新公共管理运动认为,为了更好地提供公共服务,应该以顾客为导向,引入一定的市场机制,将一些公共产品或服务交给市场或非政府组织去提供,或者由政府与他们一起提供。在美国、新加坡等国,一些纳税服务都是在政府的监管下,由市场主体和非政府组织来提供的,而且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例如美国国内收入局(IRS)多年来一直与一个叫AARP的非政府组织合作提供纳税服务,仅2005年双方就组织了32000名志愿者,通过定点服务、网上服务、上门服务等方式,在全国约8500个地点,为190万纳税人免费提供了纳税服务。美国国内收入局在与AARP合作的过程中主要扮演两个角色,一是资助者的角色。尽管AARP的活动经费主要通过运营基金项目以及接纳公益捐赠来筹措,但国内收入局也为其提供部分资金支持。二是资格认证官的角色。国内收入局负责对AARP招募的志愿者进行培训,要求其通过资格认证后方可提供志愿者服务。
在我国,由于税务中介等市场主体经历过一个从“挂靠从业”到“脱钩独立”的特殊时期,国家在一段时间里,强调税务机关要与税务中介保持距离,加上非政府组织发展缓慢,活动领域有限,因此在我国现阶段,政府、市场、非政府组织等主体多元化提供纳税服务的情形,一直比较鲜见。
那么当前借助社会资源合作提供纳税服务的新趋势缘何而来呢?仔细分析,主要有三方面的原因:一是存在强大的正面激励机制。各级地税机关为实现区党委、区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发展环境”的战略部署,深入推进作风效能建设,努力“把方便让给纳税人”。一切新的服务方式和服务平台,只要是有助于提升纳税服务水平的,都进入了地税机关研究和实践的范畴,借助社会资源提供纳税服务的方式成为必然选择之一。二是社会发展为更加细致的社会分工创造了条件。在纳税服务领域中,随着税务中介等市场主体日渐成熟,非政府组织开始崭露头角,他们逐渐成为税务机关之外新的“纳税服务供给者”,这就为三者合作提供了现实可能性。三是需求压力使然。纳税人对纳税服务的需求日趋多元化,一些地税机关在工作中感觉到凭借现有资源无法满足纳税人的所有需要,于是积极寻找与社会资源协作的空间,“借力”提升税务服务水平。各方因素的推动,让多元化主体提供纳税服务的现象顺势而出。
如何看待基层地税机关与税务中介、志愿者组织等社会力量合作提供纳税服务的现象呢?笔者看来,就“提高效能”与“促进公平”而言,其积极效应是显著的:
首先,合作提供纳税服务,弥补了服务资源不足的缺憾,降低了成本,提高了效能。纳税服务资源的多少,是影响服务水平的重要因素。由于编制有限、征管力量尚待调整等原因,基层地税机关推动纳税服务深入开展的最大瓶颈在于人员紧缺。以桂林市区为例,平均1位基层干部需要承担约135户企事业单位纳税人和约2万户个体公民纳税人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如果考虑到当前可实现服务功能的信息化平台并不健全、很多纳税人不适应通过信息化手段接受服务这些具体因素,1年之中让1个干部面对如此巨额数量的纳税人开展有效的服务,是不切实际的。因此,在服务资源有限的条件下,基层地税机关通过合法、合理的渠道,借助税务中介和志愿者组织的服务网络,以合作的方式提供服务,可以使服务人力资源不足的压力得到缓解,使服务水平的改善拥有更加踏实的基础。在这个过程中,基层地税机关通过过程监督和绩效考核,有效地控制了纳税服务的质量和数量,提升了服务的水平。同时,合作所带来的社会分工,又提升了服务的专业性、降低了服务的成本。这些都使合作提供纳税服务与“效能”二字有了更好的契合。
其次,合作提供纳税服务,有助于化解服务过程中容易出现的不公平问题。让纳税人公平享有纳税服务,是作风效能建设的题中之意,更是“优化发展环境”的必然要求。但在实际工作中,大企业比小企业(个体工商户)更容易享受到较好的纳税服务,因为很多基层单位将为大企业提供纳税服务作为推进大企业税源管理、完成收入任务的重要手段。换句话说,向大企业提供服务比较容易实现“管理与服务双赢”的效果,现实的激励机制比较显著。但小企业(个体工商户)数目众多,税收总量小,在现有考核体制下,基层单位很难从服务他们的过程中获得充分的激励。这导致许多地方对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服务不到位,未能充分满足他们的需要。基层地税机关与税收中介、非政府组织合作,针对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对纳税服务的特殊需求,例如建帐的需求、填制申报表的需求等,推出相应的特色服务,必然有助于解决纳税服务中出现的不到位、不公平等问题。
纳税服务做得好不好,是优化发展环境,特别是地税机关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试金石。在服务方面,切实整改,“自善其身”,是基础和前提,必须常抓不懈。在此基础上,为真正实现“把方便让给纳税人”的目标,则必须借鉴他山之石,对积极的趋势因势利导,学会以“合作”谋求更大的作为。善用社会资源,多元化提供纳税服务,是提升纳税服务水平大胆而有益的尝试,应该成为地税机关纳税服务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