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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金点子为企业“减负”80万


发布日期:2007-05-28 来源:管理中心 作者:中国税务报070528

  我是兴盛公司的财务顾问,原来跟税务师事务所打交道不多,事务所给我的印象无非就是帮人记记账,除了处理些账务、代人做申报,也没其他能耐了,更何况其他事也用不着他们操心,还有我这个老财务顾问呢!可去年底仓库出租改为租赁帮公司节省了80多万元税款的事,让我彻底改变了原来的看法。
  故事还得从去年底说起。兴盛公司是一家有50年历史的百货公司,随着流通渠道的多元化,公司用于囤积货物的仓库基本处于闲置状态。去年底,为盘活闲置资产,公司决定把位于城北郊的占地面积4万平方米(土地使用税3.00元/平方米)、价值120万元的15栋仓库全部对外出租。
  由于这十几栋仓库地理位置不错,交通便利,出租广告一打出去,立即被某期货公司看中,同时还吸引了阳光事务所的税务顾问老李,他看中的是这项业务里的内容。经两家公司多次沟通后,兴盛公司经营部草拟了一份租赁方案上交公司董事会,租赁方案规定:租期5年,年租金150万元。
  就此租赁方案,兴盛公司董事会组织召开了专题论证会,阳光事务所的税务顾问老李,也被邀请到会。会上老李认为:仓库租赁经营方式下,公司将承担较大的税收负担。如果在收入不变的前提下,改出租经营方式为仓储经营方式,公司的税收负担将大大减轻,从而达到节税增收的效果。
  老李就自己提出的方案,根据有关税收政策,向董事会进行了对比分析:如果采用出租方式的话,需要缴纳营业税及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共计192万元;而采用仓储方式的话,同样是缴纳上述种类的税款,但只要缴纳107.04万元。可以看出,在收入不变的前提下,仓储经营方式的税负将比出租经营方式的税负降低84.96万元(房产税),这也意味着公司因改变经营方式将增收84.96万元。
  老李对自己的方案进行了说明,他认为有以下三方面的理由:一是仓储业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兴盛公司利用仓库代客贮货的行为应属于自用房产行为,是符合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中的有关从价计征规定的;二是变出租经营为仓储经营,不仅不影响客户的正常业务,而且为客户节省了部分费用,相信客户一定会乐于接受这种经营方式;三是虽然兴盛公司将承担因保管而带来的各种服务费用,比如配备保管人员等,但是因节税而带来的收益还是远远大于因节税而带来的成本支出的。
  兴盛公司董事会听了税务顾问老李的分析后,立刻决定让经营部联系某期货公司,按老李的仓储经营方式与对方进行了磋商并达成一致。此后,公司便与阳光事务所建立了长期的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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