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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帮我把关涉税合同


发布日期:2007-04-23 来源:管理中心 作者:中国税务报

  我是河北省隆化县一白荞面加工厂老板,一直请税务师代理做账。说起税务代理,我感觉挺值。正是在税务师的帮助下,我对涉税经济合同拿捏得更准了,不仅节约了资金,也避免了签订违法合同。
  以前,我在一家粮油公司下属的食品厂做管理人员。2005年4月,因经营管理不善,粮油公司打算将食品厂对外承包。我和几名员工决定参加竞包,由于对财会知识一窍不通,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经济纠纷,我们聘请当地一家税务师事务所担任税收顾问。在税务师的帮助下,我们对厂里财务状况、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及以后的发展思路有了更深的认识,竞包中取得了主动,最终顺利地取得了承包权,也就有了现在的白荞面加工厂。
  在与公司签订承包合同时,又是税务师及时发现了问题,让我们避免签订违法合同,维护了我们的合法权益。
  当时,公司草拟的合同规定,食品厂由我们几个承包人办理营业执照,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经营成果归承包人所有。但合同规定“承包后,食品厂由公司统一缴纳税收,承包人每月要向公司缴纳8000元的承包费,其中税金2000元”。对此,税务师认为,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者租金的,承包人或者承租人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纳税,并接受税务管理。同时,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显然,合同中有关承包税款的条款是违法无效的。税务师据理力争,公司最终只得按税法规定修改了合同。
  事后,我与这家税务师事务所签订了长期代理合同。在税务师的帮助下,加工厂财务处理准确,经营管理日益规范。去年初,税务师在对我厂押金合同进行审查时发现,厂里对随白荞面销售的包装物收取数量不等的押金,待包装箱收回时,退回押金,由于销售地较远,一般要超过一年才能退押金,加工厂总是根据实际退还时间签订合同。税务师告诉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扣押金逾期限审批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7号)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税。因此,厂里取得的包装物押金收入要纳税。税务师建议加工厂在签订包装押金合同时,应将收取押金控制在一年内,超过一年仍未退还包装物的,通知对方办理退款手续,并重新签合同,这样就符合税法规定了。厂里按照税务师的建议办理了相关手续,我算了一下账,仅这一项就节省税款4万多元。
  两年来,税务师帮我巧签涉税合同,合理进行税收筹划,不仅使合同成为加工厂维护权益、恪守义务的依据,也为加工厂节约了大量资金。比如,利用合同规定的销售方式,货款结算方式不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同,合理推迟纳税时间,获得资金时间价值;比如在签订印花税合同时,税法规定了应分别核算计税额的就按照不同税率区分开来,避免因不分别核算,从高适用税率,额外增加加工厂的税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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