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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名堂多 


发布日期:2007-03-13 来源:管理中心 作者:070312中国税务报


  除企业外,注册税务师等涉税中介人员是高度关注“两法”合并的一个特殊群体,他们关心“两法”合并是否会给自身的业务带来变化。
  北京智通振业税收筹划事务所董事长李记有介绍,根据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不管是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都可以享受大量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少税务师事务所就是靠充分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帮助企业进行筹划。如果“两法”合并导致大量税收优惠政策消失,企业纳税方式、方法将发生很大的变化,一些税务师事务所也将丧失很大一部分业务。
  据李记有介绍,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内资企业可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涉及面非常广泛,影响比较大的多达几十项。
  区域优惠政策和新办企业优惠政策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主要种类,其主要包括:设置在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除可减按15%的税率纳税外,新办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缴2年企业所得税;新办企业大多可享受1年~3年不等的减税或免税优惠;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在2001年~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西部地区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70%以上的,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的所得税优惠。
  此外,还有鼓励资源综合利用,保护环境的税收优惠,比如利用“三废”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可在5年内减税或免税;鼓励技术转让的税收优惠,比如企业的技术转让收入,30万元以下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才纳税;鼓励企业投资的税收优惠,比如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如当年不足抵免时,可在5年内继续抵;鼓励安置待业人员、再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以及鼓励发展教育事业的税收优惠,鼓励发展乡镇企业、社会福利事业的税收优惠等等。
  外资企业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也很多,除了设在沿海经济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特区以及西部地区的企业可以享受低税率优惠外,大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
  李记有介绍,首先是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其次是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这两类企业在享受法定的减免税期满后,产品出口占70%以上或仍然属于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此外,还有鼓励追加投资、再投资的税收优惠,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等等。
  有关专家认为,正是由于大量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存在,扭曲了企业经营行为,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比如,一些内资企业采取将资金转到境外再投资境内的“返程投资方式”,以享受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等。因此,规范、统一税收优惠政策,是新《企业所得税法》需要解决的一大问题。
  目前来看,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对税收优惠政策的整合可能从5方面进行:一是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扩大对创业投资等企业的税收优惠以及企业投资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税收优惠。二是继续对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三是对劳服企业、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直接减免税政策采取替代性优惠政策,比如实行费用加计扣除等。四是继续执行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比如西部大开发地区的鼓励类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五是可能取消生产性外资企业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产品主要出口的外资企业减半征税优惠政策等。
  专家认为,如果实现了以上整合,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中的税收优惠政策将主要包括: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能、支持安全生产、促进公益事业优惠政策等,能够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主要是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的产业和项目。
  本版稿件由本报记者邹国金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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