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称,企业可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代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也可自行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市地税局强调,今年中介机构代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工作,重点要强化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汇算清缴期结束后将对中介机构代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质量进行检查。具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名单将在市地税网站(www.gzds.gov.cn)公布。
4月30日前须办理所得税申报
据悉,凡属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管辖的实行查账征收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在2006年度无论盈利、亏损或属于减免税期,均应于2007年4月30日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纳税人办理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按要求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或《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企业会计报告、与备案事项相关的资料,委托中介机构代理汇算清缴的,还需提供由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报告》。
市地税局明确表示,若纳税人在2006年度内发生财产损失的,应在今年2月15日前,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书面申请和提交《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与财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中介机构代理须具资质
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称,企业可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代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也可自行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市地税局强调,今年中介机构代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工作,重点要强化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汇算清缴期结束后将对中介机构代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质量进行检查。具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名单将在市地税网站(www.gzds.gov.cn)公布。
根据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同意成立的税务代理机构,或经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委托广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核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可接受纳税人的委托,出具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查账报告。
市地税局表示,为规范中介机构代理汇算清缴工作,中介机构应使用由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统一制定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报告格式,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税务代理工作底稿(企业所得税)》。市地税局强调,委托中介机构代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以“自愿有偿”为原则,严禁强制代理服务。委托代理双方应明确各自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依法实施委托代理行为。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中介机构应于2007年5月10日前,向机构所在的地方税务局税政征管部门提交《中介机构代理汇算清缴情况表》等资料。(符合资质代理汇算清缴工作的中介机构名单将在市地税网站www.gzds.gov.cn上公布,纳税人可登录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