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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鼓励涉税中介机构和人员来沪经营


发布日期:2006-09-19 来源:管理中心 作者:2006-09-18 中国税务报 

   日前,上海市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发出的《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涉税中介行业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支持税务师事务所跨区域经营,拓展业务。对税务师事务所承办的涉税服务业务应当受理,对税务师事务所按规定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出具的鉴证报告应当承认。

  《意见》指出,上海市将积极营造涉税中介行业海纳百川的开放体系,鼓励和接纳外省市优秀机构和人员来沪参与本市涉税中介市场的发展。凡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均应按规定受理。通过引进、培育和推进改革,遵循优胜劣汰的市场法则,鼓励税务师事务所之间、税务师事务所与其他社会中介机构之间的跨地区、跨行业重组或者联合,引导部分经营规模、业绩、品牌在行业中排名前列的税务师事务所,向集团化方向发展,塑造税务师事务所品牌,提升本市涉税中介行业的综合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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