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汇算清缴时政策变化需留神
发布日期:2006-02-06 来源:管理中心 作者:中国税务报2006.02.06
日前,笔者接到某机械制造实业公司财务经理李明的电话咨询:我公司是一家大型国有环保设备制造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5年12月18日,我们接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通知,一周以后要对我公司上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纳税检查。为了减少纳税风险,我公司聘请荣业东兴财务咨询公司的税务专家为我公司进行纳税风险评估。2005年12月20日,该咨询公司的注册税务师老李和小张对我公司2004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了审计。
税务师在对2004年2月的12号凭证进行审计时,发现凭证记载的业务为借记“原材料”1000000元、“应交税金”170000元,贷记“银行存款”1170000元,随后同时做了一个红字会计分录,借记“原材料”1000000元,贷记“银行存款”1000000元,其摘要栏说明是2003年11月18日15号凭证的账务调整。于是他们进一步了解该业务的来龙去脉。原来,2003年11月18日,我公司收到一笔原材料,但是该批货物的发票没有到,于是财务人员做了估价入账的账务处理。税务师认为,该业务公司在申报上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应作纳税调整。
在审计到2004年6月的26号凭证时,税务师对该笔业务反映180万元的资产处理产生了疑问。具体情况是,2004年6月正值公司成立三周年庆典之际,一个长期合作单位向我公司捐赠了一台生产设备———数控机床,公司会计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全额在“资本公积”科目进行了反映。税务师认为该固定资产应该在当期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004年12月的36号凭证反映公司清产核资计算缴纳所得税66万元。经进一步核查,税务师发现我公司2004年11月根据上级的要求,对公司的资产情况进行了一次清产核资。
通过财产清查,发生甲材料盘亏105万元,固定资产盘盈305万元(主要是几台数控机床增值),结果资产盘盈与损失相抵后净盈余200万元。对这笔盈余,公司会计将其作为营业外收入,计入了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税务师说,按照规定,资产净盘盈可以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由此我们发现,企业所得税结算容易发生核算错误的地方很多,能否请专家具体指导一下?
笔者认为,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考虑的问题很多,既有政策性的事项,也有技术操作方面的问题,一不留意就可能滑入政策陷阱。下面就针对上述公司涉及的问题进行解答:
首先,现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企业收到货物但是未收到有关票据时,当月会计先按合同约定的价款估价入账,于下个月再用红字冲销。如果年末存在估价入账而发票还没有到的问题,就应在结算企业所得税时将先行估价部分调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上述公司2004年2月才收到2003年11月估价入账的100万元原材料,但是,2003年12月没有用红字冲回,2003年底进行所得税汇缴时也没有调出,显然是错误的。
其次,对于内资企业接受捐赠问题,政策已经发生了变化。原来的税法规定,内资企业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出售该资产或进行清算时,若出售或清算价格低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若出售或清算价格高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出售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企业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在经营中使用或将来销售处置时,可按税法规定结转存货销售成本、投资转让成本或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额。因此,上述公司在“资本公积”科目反映的180万元固定资产,应在接受的当期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再次,清产核资增加的资产可以不缴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产核资工作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复函》(国税函〔2005〕142号)的规定,企业清产核资中应以独立纳税人为单位,全部盘盈资产与全部资产损失直接相冲抵,净盘盈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增加国家资本金,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允许相关资产按重新核定的入账价值确定计税基础,据以计提折旧等;净资产损失,可按规定先逐次冲减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冲减不足的,经批准可冲减实收资本(股本);对减资影响企业资信要求的,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后,可分期在企业所得税前均匀申报扣除。因此,对于企业在清产核资中产生的资产净盘盈,可按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增加国家资本金,而不需要直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