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明确财产损失鉴证程序
发布日期:2006-01-09 来源:管理中心 作者:中国税务报2006.01.09
大连市国税局、地税局有关人士表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的规定,大连市今年将开展由中介机构出具企业财产损失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工作。
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是指税务师事务所等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计算的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对企业某项经济事项发表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鉴定意见书。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规定,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可以作为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的证据。
为了加强对鉴证工作的管理,保证这项业务的健康开展,大连市国税局、地税局前不久出台相关文件规定,税务部门对从事经济鉴证的税务师事务所进行严格考核,凡是年检不合格的税务师事务所和有违纪行为的税务师事务所不得参与鉴证工作,对审核通过具有出具鉴证证明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向社会公告。文件同时明确指出,企业可以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所报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进行鉴证,税务机关和人员不得干涉。
配合税务部门相关文件,大连市注册税务师协会还专门制定了《关于注册税务师出具鉴证证明业务管理的制度》,明确了鉴证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规范,提出了行业自律要求,对违规操作或出具虚假证明的注册税务师和事务所将按有关规定进行行业惩戒,情节严重的税务机关将按《税收征管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大连市注册税务师协会有关人士表示,中介机构出具企业财产损失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一方面可以减少纳税人由于对税收政策未能及时、全面、准确掌握而造成的失误带来的纳税风险;一方面可以提高税务机关的审批效率,避免国家的税款流失;另一方面还可以发挥中介机构(注册税务师)的专业特长来为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