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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国税出台支持注税行业发展重大举措 力推企业所得税汇缴等税务代理业务


发布日期:2005-12-19 来源:管理中心 作者:福建税务代理网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强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力度,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切实发挥社会中介机构鉴证和服务,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税务机关工作效率,贯彻落实全国所得税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4]957号、第13号令以及省国、地税局有关文件规定。日前,福州市国税局出台了《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等工作中推行税务代理的通知》(榕国税发[2005]149号),就税务代理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范围,必须鉴证项目,从事税务代理机构的审查认定,对税务代理机构、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及税务工作人员的要求、责任等方面作了明确规范。这是福州市国税局依法支持注册税务行业发展出台的重大举措。
文件不仅规定了包括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事项、税前弥补亏损事项、提取总机构管理费事项、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事项、工效挂钩工资税前扣除事项、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等九项税务师事务所所得税涉税事项范围,还重点强调了五项必须提供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鉴证报告的事项:当年发生必须经税务机关审批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金额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和金融保险企业呆账损失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当年发生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事项;当年发生确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事项; 2003、2004年连续二年亏损并且未实行按预计应税所得率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纳税人;本年度实现预售收入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同时,对从事税务代理机构的法定资质和审查认定也做了严格规定:必须是在福州市范围内依法成立、经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审核认定,经营业绩良好、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核算健全、良好职业道德、较全面掌握税法等条件,并提供执业法定资质材料,办理备案手续,经市国税局审查确认后对外公布的税务师事务所。
此外,文件对分别对税务代理机构提出了七项要求,对纳税人提出了四项要求,对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提出了六项要求,并税务代理机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做了明确规定。
福州市国税局十分重视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发展,把发挥注税行业协税护税作用作为税收精细化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从政策、业务等方面加大依法支持力度,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必将推动我省注税行业发展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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