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代理亟须纳入法制轨道
发布日期:2005-12-12 来源:管理中心 作者:中国税务报
税务代理是伴随着民事代理制度的产生而产生的一项法律制度,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产物。税务代理作为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的纽带,形成税务机关、税务代理机构、纳税人三者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格局。税务代理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调节的是征纳双方的关系,即执法和守法的关系,税务代理的特殊性决定了税务代理必须纳入法制轨道。
税务代理与税收执法作为我国税收征管改革中相互影响、相对独立的两个重要方面,有机地统一在为国家税收工作服务的前提下。税务机关执法的依据是《税收征管法》及其他税收相关法律法规,而税务代理为客户服务的依据也是《税收征管法》及其他税收相关法律法规。从根本上来说,税收执法与税务代理只是出发点与法律地位不同,而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
工作目的相同,工作势必相互影响,出发点与法律地位不同,则使税收执法与税务代理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税收执法的执行者是税务机关,它是国家权力机关。税收执法工作的出发点是促使纳税人依法纳税并保证国家税收任务的完成,在整个税收工作中起主导作用。税务代理的执行者是注册税务师,它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中介机构,税务代理工作的出发点是帮助、促进纳税人依法合理纳税,税务代理在整个税收工作中应该是税收执法的有力补充。
依法治税是税务代理赖以生存的条件。税务代理要在市场经济环境中站住脚,必须适应和培植依法治税的法制环境。但从调查情况看,一是市场准入缺位。对于税务代理的法律地位、市场准入以及规范的直接依据是目前的部门规章而非国家法律。因此,制定注册税务师法,税收代理业务法定化,规范税务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和法制化、市场化运作,确保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独立依法执业,是税务代理业健康发展的需要。二是市场发育不够。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依法申报纳税的义务,不申报或不及时申报或不如实申报,均应承担由此带来的行政或刑事责任。三是市场需求不旺。全社会纳税人纳税观念还比较淡薄,缺乏寻求税务代理的动机和前提;逃避纳税心态还比较普遍,“法不责众”、“民不告,官不究”、“‘团结’你我他,共同坑国家”的思想意识还一定程度地存在着;纳税维权意识欠缺。
注册税务师立法工作已关系到税务代理行业生存和发展。针对注册税务师法律不健全,致使问题和矛盾突出和代理行业各项制度不健全和不完善的情况,积十多年税务代理的实践经验和奠定的基础,有关部门要着手制定我国的税务代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法》。税务代理行业只有以法律为依据,才有生存的条件,也才能真正走向市场化。
建立税收执法与税务代理互相促进互相监督体系。鉴于税务机关纳税户管理增多,管理难度加大,致使执法力度减小的状况,以及在执法过程中一些税务人员的一些不规范的行为造成纳税人心存侥幸而偷税逃税。因此,税务代理机构和人员要提高业务水平,要帮助纳税人规范账务处理。
同时,税务机关对税务代理要进行业务指导和行政监督,税务代理对行政执法进行社会监督。例如,对注册税务师出具的审核报告将作为征税依据,并评出可信程度。税务代理对税务机关的执法偏差也可以进行申辩、行政复议、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