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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注税备案管理有章可循 


发布日期:2005-05-10 来源:管理中心 作者:中国税务报

 日前,山东省国税局、地税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合并、变更、注销税务师事务所备案管理制度的通知》和《关于规范注册税务师备案管理制度的通知》,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备案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
  去年上半年,结合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为进一步转移政府职能,加大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力度。在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中,也包括一些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的审批项目。针对这些项目,国家税务总局发文规定了加强后续管理的措施。山东省国税局、地税局下发的两个《通知》对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进行了细化和明确。
  《通知》规定,税务师事务所可以依法合并、变更、注销,并向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报送备案资料。合并、变更、注销后的税务师事务所,符合税务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的,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收回原税务师事务所的执业证,核发新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不符合税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的,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收回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不再核发。
  《通知》要求,税务师事务所变更名称、法人代表、发起人的,要向税务部门报送备案资料,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收回税务师事务所原执业证,核发新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不符合变更规定条件的,收回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
  对注册税务师的执业和非执业管理,《通知》规定同样实行备案管理。凡在税务师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注册税务师为执业注册税务师;凡未在税务师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注册税务师为非执业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税务师和非执业注册税务师均须向税务部门报送备案资料。
  《通知》还规定,根据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税务师注册登记管理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区域划分实行属地管理,在省内考取的注册税务师资格应在省内进行备案管理。如因管理属地变动需要转籍的,注册税务师应提出申请,逐级审核,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发函转交其管理属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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