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税改“车轮”终于正式开动!
发布日期:2004-09-21 来源:管理中心 作者:中税网
9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向辽宁、吉林、黑龙江、大连省(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下发了《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财税[2004]156号)。该《规定》最终确定了东北地区增值税抵扣范围和今年7月1日为回溯时间,加之相关企业的认定已经进行,这三方面工作的完成意味着酝酿已久的东北税改终于正式启动。
减轻东北企业负担
我国在1994年税制改革时,由于考虑原有税负水平,以及抑制当时的投资过热问题,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对固定资产不予抵扣,存在着重复计征的问题。而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不少设备陈旧急需更新,由于不允许扣除设备等固定资产所包含的税金,所以负担相对更重。东北税改的主要内容,即是将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免除企业在这方面的负担。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财税[2004]156号通知中说,选择东北地区的部分行业试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即是中央为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采取的重大措施,也是为今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积累经验。试点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执行中有何问题要及时上报。
《规定》指出,东北三省凡生产销售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等8个行业年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50%(含)以上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都在适用范围之内。
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用于自制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及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其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准予按规定扣除。
但是,固定资产为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的,及将固定资产专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等情况的不予扣除。
《规定》第五条指出,纳税人当年准予抵扣的上述第三条所列进项税额不得超过当年新增增值税税额,当年没有新增增值税税额或新增增值税额不足抵扣的,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留待下年抵扣。纳税人有欠交增值税的,应先抵减欠税。当年新增增值税税额是指当年实现应交增值税超过2003年应交增值税部分。为保证年度内扣税的均衡性,实际操作时,采取逐期计算新增增值税税额,按月抵扣,年底清算的办法。
同时,凡现有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应以原企业2003年应交增值税为基数计算新增增值税税额。
该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但具体操作办法及2004年的过渡办法还需另行制定。
据资料显示,增值税改革在东北试点后,中央财政将减少100亿元的收入,东北三省地方财政将各减少30亿左右。如向全国铺开,国家财政要承担的改革成本达1000亿元以上。
在试点的行业范围上,新的方案仍然保持8大行业的整体格局不变,但会对此轮宏观调控中重点监控的几个具体行业———钢铁、电解铝、水泥等———在政策上有所限制。也有消息说,方案将根据2003年底发改委103号文件(《关于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通知》)“‘剔除’试点中103号文提及的行业”。改为消费型增值税后,就可以避免重复征税,鼓励企业扩大投资,提高技术水平。在试点的行业范围上,新的方案仍然保持8大行业的整体格局不变,但会对此轮宏观调控中重点监控的几个具体行业———钢铁、电解铝、水泥等———在政策上有所限制。也有消息说,方案将根据2003年底发改委103号文件(《关于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通知》)“‘剔除’试点中103号文提及的行业”。改为消费型增值税后,就可以避免重复征税,鼓励企业扩大投资,提高技术水平。
《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要点摘录
●本规定适用于黑龙江、吉林省、辽宁省和大连市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产品生产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纳税人发生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准予按照第五条的规定扣除:
(一)、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固定资产;
(二)、用于自制(含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三)、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凡出租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的;
(四)、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本条所称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自2004年7月1日起实际发生,并取得2004年7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通运输发票以及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合法扣税凭证的进项税额。
●……纳税人外购和自制的不动产不属于本规定的扣除范围。
●凡现有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应以原企业2003年应交增值税为基数计算新增增值税税额。
●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发生下列情形的,进项税额不得按照第五条规定抵扣:
(一)、将固定资产专用于非应税项目(不含本规定所称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下同);
(二)、将固定资产专用于免税项目;
(三)、将固定资产专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四)、固定资产为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
(五)、将固定资产供未纳入本规定适用范围的机构使用。已抵扣或已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上述情形的,纳税人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可先抵减待抵扣进项税额余额,无余额的,再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
●纳入本规定实施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再适用在投资总额内购买国产设备的增值税退税政策。
本规定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本规定的具体操作办法及2004年的过渡办法另行制定。
新闻链接:东北税改历程
●2003年10月底,中央出台《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提出“在东北优先推行从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改革”。
●2003年12月24日,国税总局局长谢旭人宣布“税制改革新方案”,提及“2004年在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八个行业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允许企业抵扣当期新增机器设备所含进项税金”。
●今年1月29日,国税总局向黑、吉、辽三省及大连市国税局发出《关于开展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以确定最终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
●4月24日于北京举行的“中国税收高层论坛”上,中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理事长项怀诚表示,在投资过度膨胀的情况下,增值税转型“不合时宜”。
●7月1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提出,下半年要着力抓好十件经济工作大事,其中之一便是“认真落实西部大开发和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措施”。
●2004年9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财税[2004]156号通知,印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国人民大学财政系副主任张文春表示,这意味着东北税改已经正式启动。